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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城农民参照城镇居民赔偿需要什么条件
来源:方桂法律师
发布时间:2012-03-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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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第二十五条第二十九条规定死亡赔偿金和残疾赔偿金根据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来计算,这样把城镇居民和农村居民的赔偿标准分开,由于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的悬殊,造成赔偿差距很大,同样一个人死亡赔偿可以相差二三十万之多。在这种情况下,在司法实践中为了解决吃住工作在城市进城农民工的公平性问题,各个法院都形成了指导性意见或者会议纪要,来解决这个问题。

虽然有相关规定,但由于这块差额比较大、进城人员的取证有难度、司法机关对相关的事实确认有难度等等原因,往往在处理中争议很大,而且上诉的也比较多,下面根据金华地区的司法实践,谈谈这个问题。

一、参照城镇标准的人员

参照城镇标准的人员有四类,具体如下:1、在城市连续居住工作满一年以上农民进城务工人员;2、进城经商农民及共同经营的配偶;3、被征收90%以上的失地农民;4、农村户籍的大学、中专、技校在校生。

二、处理所需要提供的证据

按不同类别,提供的证据也不一样,具体如下:

1、进城务工的农民

(1)、劳动合同(或企业证明),社会保险凭证和与企业其中的相关保险单据等等

(2)、工资单(盖企业公章或财务章,并由企业负责人及经办人分别签名或盖私章),工资银行代发的银行出具的存款凭证

(3)、居住证据,如居住证、暂住证、租赁合同、租房费发票、水电费发票等等

2、进城经商的农民

(1)、提供事故发生前注册或年检的营业执照及纳税证明

(2)、配偶受伤的还应当由当地工商所出具夫妻共同经营的证明;

3、被征收90%以上土地的农民

(1)、由当地县级国土局或土地征用办公室出具证明

(2)、提供失地农民养老保险手册;

4、农村户籍的大学、中专、技校在校生

(3)、提供了事故发生前注册的学生证的。

如果是以上四类进城人员,应当严格按以上的取证要求,提供充分的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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