姚志斗律师亲办案例
刷单已入刑 刷单需谨慎
来源:姚志斗律师
发布时间:2018-11-22
浏览量:156

随着网购的流行,刷单已经成为一条巨大的灰色产业链,网店通过“刷单”获取销量及好评吸引顾客,帮助网店快速成长,很多参与人在短时间内篡取了大量利益。2017年6月20日,全国“刷单入刑”第一案在杭州市余杭区法院宣判,被告人李某某因组织刷单被判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并处罚金90万元。

禁止“刷单”的相关法律法规

一、民事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第二十条  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有关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性能、用途、有效期限等信息,应当真实、全面,不得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宣传。

二、行政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第五十六条  经营者若对商品或者服务作虚假宣传或者引人误解的宣传的,且其他法律、法规未作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其他有关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可以根据情节单处或者并处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吊销营业执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

 第八条  经营者不得对其商品的性能、功能、质量、销售状况、用户评价、曾获荣誉等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欺骗、误导消费者。经营者不得通过组织虚假交易等方式,帮助其他经营者进行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

三、刑事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二十五条 对经营者从事的非法经营活动,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行为;若为自然人犯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若为单位犯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本条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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