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学东律师亲办案例
贩毒案件辩护词
来源:陈学东律师
发布时间:2012-03-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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辩 护 词

审判长、审判员、书记员:

云南长鸣律师事务所接受本案当事人戚某亲属的委托,并征得戚某本人同意,由我担任其辩护人出席今天的庭审活动。

现根据法庭调查核实了的证据证明了的案件事实,并依据相关法律规定,发表如下辩护意见:

一、戚某在此之前无不良的违法犯罪记录,系初次犯罪,可对其酌情从轻处罚。

二、戚某在公安机关对其询问及庭审过程中,积极主动交待自己及同案犯的所有犯罪事实,在庭审中也有真实的悔罪表现,所以其坦白较为彻底,可对其从轻处罚。

三、戚某在本案中具有辅助的次要作用,系法律所规定的从犯,应当对其减轻处罚。

在整个贩卖、运输毒品过程中,公安机关最先是以他人有涉嫌犯罪立案,戚某仅是受他人邀约出资一半以下,至于毒品向何人手中购买,多少一克,怎样交易,运回昭通后毒品如何处理等关系贩毒品的重要、关键环节,戚某均未实施,所以其仅是参与实施少量、部分犯罪行为,所以系从犯。

四、本案的运输是毒品刚装上货车,已经着手,但未完成运输行为,系未实行终了的未遂犯,且该毒品未流入社会,尚未对社会造成损害后果,可对其从轻处罚。

辩护人:云南长鸣律师事务所

陈学东 律师

二〇一一年七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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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师姓名:
    陈学东
  • 执业律所:
    云南长鸣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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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主办律师
  • 执业证号:
    15306*********4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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