构成自首的要件是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
一、公安机关电话传唤到案的情况,是否属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动投案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第一条的规定,自动投案,是指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尚未被司法机关发觉,或者虽被发觉,但犯罪嫌疑人尚未受到讯问、未被采取强制措施时,主动向司法机关投案。犯罪嫌疑人经公安机关口头传唤到案的情况,符合上述《解释》的规定,应视为自动投案。
二、犯罪嫌疑人对自己的犯罪行为进行辩解,不能否定自首的成立
首先,犯罪嫌疑人对行为性质的辩解与自首成立的要件无关。犯罪嫌疑人虽对自己的犯罪行为进行辩解,但并不能否定自首的成立。在认定是否成立自首时,要对投案人的供述内容进行实事求是的分析,只要其交代自己主要犯罪事实且查证符合客观事实的,就应当认定为自首,不能因为在供述中有为自己犯罪行为进行辩解的成分,就不认定为自首。
其次,犯罪嫌疑人对行为性质的辩解,是其行使法定辩护权的具体体现。犯罪嫌疑人的辩护权应当受到保护,不能因为犯罪嫌疑人对案件的定性和量刑发表意见或辩解就让其承担不利的后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