章利雅律师亲办案例
破解鉴定结论的“魔咒”
来源:章利雅律师
发布时间:2018-11-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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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咏墨律师事务所   章利雅

去年九月初,八旬老妪汤某在大女儿王芳(本文出现人名均为化名)的陪同下到访咏墨律所,希望通过律师的帮忙,让其回归故里,安度晚年。

上世纪六、七十年代,汤某离开家乡绍兴来到黄岩,与离异带着年幼儿(王春)、女(王萍)的王某礼喜结连理。婚后两人感情和睦,相继又生育了三名女儿。汤、王二人均是文化人,他们一起抚养子女,省吃俭用,终于在黄岩城关修建了一幢三层立地房供家人居住。

九十年代,王某礼病故,几名子女均已成年,正值黄城房屋重新登记造册,作为家里唯一儿子的王春至相关部门代办该房屋的产权证时,将原来王某礼所有权人汤某共有的产权登记证,重新登记为汤某所有、五名子女共有的状态。

1995年,儿子王春涉刑事犯罪,判决十年有期徒刑,并被送至新疆服刑。期间所有用度均是继母汤某寄送。服刑期间,王某一直书信给汤某,以寄感激之情。后王春刑满回家,誓要善待汤某,为其养老送终。但是好日子没过几天,王春便本性暴露,对汤某无所不及其用,终于将其赶出家门,自此老宅被王春独占并用于出租。汤某被大女儿王芳接回家中,一住便是十几年。往事不堪回首,汤某被迫离家已十余载,十几年的“寄居”生活,更使得年迈的她思家心切。

2015年12月底,王春与最后一任妻子俞玲登记结婚,直至2016年9月底王春因病去世。汤某及四名女儿出面为王春料理后事时,向俞玲提出,由她们出钱将老宅重新装修,装修好后,供汤某回家居住。但是,俞玲对这一合理提议死活不同意。因得不到俞玲的认可,汤某仍然无法归家,而俞玲将老宅隔成小房间,用于出租获利。

为实现汤某老有所依,落叶归根的夙愿。2017年9月底,在咏墨律所的帮助下,汤某一纸诉至法院,诉请要求确认老宅房屋份额。因该房屋的部分权利人亡故份额发生继承,导致被告人数达6人之多。为帮助汤某取得老宅,各女儿诉前均表示愿意将自己1/12的份额赠送给母亲,帮老母亲重返家园。

2017年11月9日,该案第一次庭审。原以为已经清晰的份额确认,应当是毫无争议。但出乎意料的是,俞玲代理律师当庭举证《房屋股权买卖合同》及银行对账单各一份,拟证明王春在与俞玲结婚登记前因看病所需,于2015年11月18日将其对涉案房屋享有的份额出卖给俞玲,俞玲于合同签订次日通过其儿子潘某向王春支付房款15万元的事实。面对突袭式的证据材料,我们从该证据的外在形式及内在逻辑关系进行了质证。因房屋买卖系重大民事行为,买卖合同应当明确交易时间、标的物状况、买卖的价款及价款支付时间等必要要素,而俞玲提交的买卖合同并没有交易时间,无法证明买卖发生在何时,且无法证明合同上王春的签字及按捺手印的真实性问题,该合同上除了交易双方签字外,没有第三方的签字、见证,银行对账单的证据“三性”也受到质疑,无法体现交易的公允和合法性。为查明本案的事实真相,我们作为原告汤某的代理律师当庭对买卖合同上的签字及手印是否系王春本人所为申请司法鉴定,并向法庭提出了依法调取相对方用以支付所谓“购房款”的银行流水记录,以甄别交易习惯与款项性质。

本案因启动司法鉴定而暂停审理。2018年1月30日,司法鉴定机构出具了两份鉴定意见,证实签字与手印均为王春本人所为。

面对完全不利的鉴定结论,我们的代理思路一度陷入困顿状态,研判过程中我们曾经调侃了“鉴定结论都写着是本人的签名与指印,第二次开庭时不如当庭就认了买卖合同效力算了。”虽说是一句调侃的话,但也真实反映了当时的焦躁心态。但是,我们结合本案相关案情,通过对《房屋股权买卖合同》内在逻辑及法理研判分析,确信本例买卖合同不能合理排除造假的可能性。

在第二次庭审时,我们对本案的基础事实进行了进一步挖掘,认为《房屋股权买卖合同》中王春的签字及捺印虽系王春所为,但王春与俞玲人身关系比较特殊,该二人在2015年开始交往,买卖合同是在同年11月18日签订,合同签订后仅20天俞玲就与王春登记结婚,婚后仅9个月王春即病故。房屋买卖系重大民事行为,而买卖双方俞玲与王春的关系特殊,双方签订的买卖合同极为简约,合同中连签订时间都未注明,合同上王春的签字及捺印系其本人所为,但该证据仍系孤证,围绕交易双方产生的房款来源、支付主体、支付时间以及款项性质均不能得到确认,尤其是相对方有证据优势,可提供银行流水以资求证买卖交易的条件下,但其拒不主动提供,导致包括法院在内相关诉讼各方无法核实,人为形成事实不清的法律后果。另外,因涉案房屋为6个人共有,王春在处置共有物买卖时未通知其他共有人,其行为尤为可疑,其与俞玲之间的买卖行为剥夺了其他共有人的优先购买权,且俞玲在王春病故后也从未对涉案房屋共有权利进行声索与主张,故《房屋股权买卖合同》存在重大疑窦,无法作为定案的当然证据材料予以采信。

最终,法庭完全支持了我们的诉请与抗辩意见,判决基于涉案房屋的来源、建房出资等,酌情确定汤某享有该房屋7/12份额,五名子女各享有1/12份额。又因王春病故后,其遗产按法定继承方式开始继承(汤某与王春系继母子关系,汤某与王礼结婚时,王春尚年幼,汤某对其承担了抚养义务,双方之间以形成扶养关系)汤某作为继承人之一,取得1/36份额,最终汤某享有老宅17/18份额,对该房屋享有绝对多的物权权利。

上述判决之后,俞玲没有提起上诉,个中意味有点不言自明。本案从立案到判决,其间两次公开开庭,历经半年之久。

随后,我们启动了第二次诉讼,通过委托评估确定本例房地产定案价值,支付给俞玲相应房产折价款项,由汤某完整取得了上述房地产,帮助其圆了回归家园之梦。

通过本案,我们认为:司法鉴定能够通过科学手段确认外在的“事实”,但司法鉴定永远无法穷尽纷繁复杂案件的内在真象,破解鉴定结论的“魔咒”,尚需执业律师保持一颗执着的敬业心,通过深入研判,往往会出现柳暗花明又一村的豁然开朗,这也是办理本案给我的最大收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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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黄岩区东城街道花园巷3弄1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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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信息
  • 律师姓名:
    章利雅
  • 执业律所:
    浙江咏墨律师事务所
  • 职  务:
    主办律师
  • 执业证号:
    13310*********7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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