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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武汉市刘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来源:陈新明律师
发布时间:2018-11-16
浏览量:326

湖北省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2016)鄂0192民初3335号

原告:刘某,男,1980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武汉市洪山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新明,湖北谦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吴某1985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武汉市洪山区。

法定代理人:杨某1957年月日出生,汉族,系被告母亲,住武汉市洪山区

法定代理人:吴某某,男,1960年月日出生,汉族,系被告父亲,住武汉市洪山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熊某,湖北某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刘某诉被告吴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18日立案受理后,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刘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要求原告与被告离婚;2、婚生子刘小某由原告抚养,被告每月支付1000元抚养费至儿子独立生活为止;3、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调解协议:

一、原告刘某与被告吴某自愿离婚;
  二、婚生子刘小某由原告刘某抚养,不要求被告吴某支付抚养费,被告吴某可随时探望;
  三、双方无财产及债务分割;
  四、原告刘某2017年1月11日支付被告吴某生活帮助费100000元;
  五、本案案件受理费10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刘某负担(已付)。
  本调解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在笔录上签名或者盖章,本院予以确认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郝某

0一七年一月十一日
书记员 邹某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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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师姓名:
    陈新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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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湖北谦顺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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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主办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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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4201*********39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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