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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常识:存款人死亡后,留在银行卡里的钱如何处理?
来源:姚志斗律师
发布时间:2018-11-14
浏览量:1558

存款人死亡后,其存款将会变成遗产由其继承人继承。现实生活中,经常存在继承人不知道银行卡密码以及遗失银行卡的情况,这种情况下继承人如何取出被继承人银行卡里的钱呢?

根据法律规定,存款人继承人取得存款人银行存款的依据是公证处的公证书或者法院的法律文书。

如何获得法院的法律文书呢?有以下两种方式:

(一)以银行分支机构为被告,由法院直接判决银行给付。这种审理方式银行容易接受,死亡人的继承人也可以很快取出存款。

(二)继承人之间互为原被告,此时银行分支机构的诉讼地位是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法院可以确定由银行将存款给付给某个继承人,再由该继承人按份额分配给其他继承人。

如何获得公证处的公证书呢?

为证明继承人身份和提取该项存款,继承人应向公证处申办继承权证明书。申办继承权证明书需要提交直系亲属关系证明(包括去世人的父母、配偶、子女情况)、涉及的财产凭证(如存单、有价证券等)以及亲人的死亡证明等。所有继承人要持本人身份证、户口本到公证处申请办理。

相关法律法规:

《关于执行〈储蓄管理条例〉的若干规定》

第四十条 储蓄存款的所有权发生争议,涉及办理过户或支付手续,应慎重处理。

(一)存款人死亡后,合法继承人为证明自己的身份和有权提取该项存款,应向储蓄机构所在地的公证处(未设公证处的地方向县、市人民法院——下同)申请办理继承权证明书,储蓄机构凭以办理过户或支付手续。该项存款的继承权发生争执时,由人民法院判处。储蓄机构凭人民法院的判决书、裁定书或调解书办理过户或支付手续。

(二)存款人已死亡,但存单持有人没有向储蓄机构申明遗产继承过程,也没有持存款所在地法院判决书,直接去储蓄机构支取或转存存款人生前的存款,储蓄机构都视为正常支取或转存,事后而引起的存款继承争执,储蓄机构不负责任。

(三)在国外的华侨和港澳台同胞等在国内储蓄机构的存款或委托银行代为保管的存款,原存款人死亡,其合法继承人在国内者,凭原存款人的死亡证明向储蓄机构所在地的公证处申请办理继承权证明书,储蓄机构凭以办理存款的过户或支付手续。

(四)在我国定居的外国公民(包括无国籍者),存入我国储蓄机构的存款,其存款过户或提取手续,与我国公民存款处理手续相同,按照上述规定办理。与我国订有双边领事协定的外国侨民应按协定的具体规定办理。

(五)继承人在国外者,可凭原存款人的死亡证明和经我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的亲属证明,向我国公证机关申请办理继承权证明书,储蓄机构凭以办理存款的过户或支付手续。继承人所在国如系禁汇国家,按上述规定办理有困难时,可由当地侨团、友好社团和爱国侨领、友好人士提供证明,并由我驻所在国使领馆认证后,向我国公证机关申请办理继承权证明书,储蓄机构再凭以办理过户或支付手续。继承人所在国如未与我建交,应根据特殊情况,特殊处理。居住国外的继承人继承在我国内储蓄机构的存款,能否汇出国外,按我国外汇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办理。

(六)存款人死亡后,无法定继承人又无遗嘱的,经当地公证机关证明,按财政部门规定,全民所有制企事业单位、国家机关、群众团体的职工存款,上缴国库收归国有。集体所有制企事业单位的职工,可转归集体所有。此项上缴国库或转归集体所有的存款都不计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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