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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决不准离婚的几种情形
来源:薛俊律师
发布时间:2018-11-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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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自由及其限制是离婚制度的基础理论问题。对离婚自由是否需要限制、如何限制以及实现离婚自由的同时如何体现法律的正义,是需要思考的问题。法院的裁判如何在离婚自由与限制之间进行平衡,小编总结了以下几种法院判决不准离婚的情形。


1.仅因家庭琐事儿争吵,一时冲动诉讼离婚,法院一般不予支持。

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在进行了一定了解的基础上登记结婚,对彼此成为夫妻关系的认可;原被告共同生活多年,生育三个孩子,婚后双方应珍惜家庭成员之间亲情,把夫妻感情融入到如何共同经营好家庭生活上,对彼此负责,对家庭负责,发扬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承担起孝敬父母,抚养教育孩子的义务;后因为生活琐事经常发生争吵,调解不成,诉至法院要求离婚。

法院认为,夫妻间为生活琐事发生争吵是人们生活中较为普遍的现象,关键是如何认识矛盾性质,在互谅互让基础上理智解决问题。对于生活中遇到的困难,夫妻应互相勉励,共同想办法解决,而不要单纯凭个人情感得失做出不当宣泄行为,同时也要自觉抵制现实中不良现象影响,以免伤害夫妻感情。原、被告共同生活多年,生育三个孩子,应当建立了牢固的夫妻感情,对双方发生的矛盾,应把婚姻问题和生活中遇到的问题区别开来,不能一概归于夫妻感情问题而采取离婚的方式。现原告要求离婚,未提供充足证据证实《婚姻法》规定的严重导致其夫妻感情彻底破裂情况。所以对原告离婚的请求,法院不予支持。

2.为逃避应尽的责任义务,双方诉讼离婚,一般不予支持。

原被告双方自由恋爱,最后步入婚姻殿堂,生育一子,但由于双方年纪较小,自己尚要依存父母生活,更是不知该如何照顾幼子。后双方因为性格不合等原因诉至法院离婚,并都表示不愿意抚养幼子。

法院认为,原、被告虽均同意离婚,但对于子女的抚养却表现出严重的不负责任,互相推委,视子女为累赘,此种行为有违社会公德,不应予以提倡。父母对未成年子女进行抚养是法律规定的义务,当事人必须履行,如果双方当事人均不愿抚养未成年子女,人民法院驳回原告离婚的诉讼请求。

3.由于一时的误解和错误,诉讼离婚,法院不予支持。

原、被告相处多年,育有一子,婚后也都是相敬如宾,生活过的波澜不惊,然而有一天由于一场微信暧昧图片争吵战,双方沟通不当,诉至法院要求离婚。

法院认为,原、被告婚姻基础一般,婚后感情尚可。2013年以来,因被告看到原告手机上别人发给原告的微信暧昧图片,双方发生矛盾。对此,被告应加强对现代通讯的认识,收到图片与夫妻间存在感情问题不能划等号,有想法应好好与原告沟通,而不应长期因此闹矛盾,原告则应耐心解释,照顾到对方的情绪,同时也应引起注意,有则改之。本案双方产生矛盾,并非因重大原则问题,只要双方互相信任,多加沟通,双方和好是有可能的。有则改之,无则加勉,切实采取实际行动,努力加强与原被告的感情沟通。据此,视其夫妻感情尚未完全破裂,驳回原告要求离婚的诉讼请求。

4.因婆媳关系难以处理,双方争执不下,诉讼离婚,法院不予支持。

原被告双方有良好感情基础,之后缔结婚姻关系,但婚后婆媳观点差异大,分歧严重,男方在妻子和母亲之间也难以做出抉择,诉至法院要求离婚。

法院认为,婚姻家庭是社会的细胞,是维护社会稳定的基础,原、被告双方婚前感情尚可,在婚姻生活中共同育有一子,且目前孩子尚小需要父母关爱,为此双方均应珍惜彼此间的夫妻感情,同时也应为孩子努力创造良好的家庭环境。俗话说家和万事兴,双方所述婆媳矛盾及夫妻矛盾,并非不可调和的原则性问题,对此双方均应理性正确对待,本着有利于家庭和谐的态度,积极化解家庭成员之间的矛盾,才是理性而有益于家庭的选择,而非一出现问题就通过离婚解决,况且双方已经经历过一次离婚,更应慎重对待自己的婚姻及家庭。希望双方在今后的生活中,正确处理与长辈等家庭成员的关系,夫妻间也应经常沟通、互相信任、互谅互爱,共同创造属于自己的幸福美好生活。鉴于目前原、被告夫妻感情尚未彻底破裂,不准予离婚。

5.双方拥有良好的感情基础,因一时沟通不当,诉至离婚,法院不予准许。

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后自愿登记结婚,婚后共同生活至今已长达十年之久,双方婚姻基础较好,婚后也建立了较深的夫妻感情。之后双方在共同生活中缺乏沟通,对在家庭生活中一些事务的处理方式、方法不尽相同,且可能存在一些不同认识甚至误解所致,诉至法院要求离婚。

法院认为,在家庭生活中,夫妻双方应该互相尊重、互相忠实、互相信任、互相关爱、互相理解、互相包容,共同营造良好的家庭生活环境,这既是夫妻之间恩爱和睦的关键,也是家庭生活美满幸福的关键。婚姻需要经营,爱情需要保鲜。在日常生活中,不可能不产生矛盾和摩擦。因此,当婚姻出现裂痕、陷入危机的时刻,需要夫妻双方本着互谅互让的原则,求大同存小异,遇事多站在对方的角度考虑问题,努力寻找弥合感情罅隙的有利因素,尽量克服影响夫妻情分的不利因素,理应努力挽救,而非轻言放弃,以便达到摒弃前嫌、重归于好的理想效果,不宜采取分居生活、提起诉讼等方式予以解决。茫茫人海中,夫妻生活在一个屋檐下,是修来的难得的缘分,应倍加珍惜。在本案中,原告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自己已符合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及最高人民法院相关司法解释中列举的应准予离婚的法定情形,且被告也表示不同意离婚,故对原告的离婚请求,本院依法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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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信息
  • 律师姓名:
    薛俊
  • 执业律所:
    河南正声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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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主办律师
  • 执业证号:
    14115*********87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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