姚飞军律师亲办案例
劳务(雇佣)纠纷案代理词
来源:姚飞军律师
发布时间:2008-06-21
浏览量:1456

代 理 词

 

尊敬的审判员:

江西中山律师事务所依法接受原告李家桃的委托,指派我担任其与被告谭国平劳务(雇佣)合同纠纷案一审诉讼代理人,经过庭审调查和辩论,现针对本案争议问题发表如下代理意见:

一、关于本案法律关系的认定

首先须澄清,本案双方当事人所出具的借条或领款条法律性质实为工资条,之所以写借条,是因为按建筑业行业惯例,工程款未结算之前,包工头自己垫资支付民工工资,民工收款同时当场出具借条,以便包工头与承建商日后结算,或者民工向包工头出具借条,换取得包工头签名的领款条再向承建商预支工资。此一事实从原被告双方各自举证的13张借条或领款条(原告1张,被告12张)可以很清楚地看出来,这些证据充分反映双方之间存在劳务(雇佣)合同关系,我方是工资收款人,法律地位是债权人,被告方是工资付款人,法律地位是债务人。

二、关于本案欠款事实证据的认定

被告方于2006525日向我方出具的借款单一张很清楚地显示应付工资与实付工资存在7000元的差额,被告方尚欠7000元工资款未付。在法庭上,被告方承认该借款单是真实的,实为工资结算单,但同时向法院提交12张借条(实为工资条),据此认为工资已付清。表面上看,这12张工资条总额与结算单上的总金额相符,可以证明工资付清了,实际却不是这样。根据被告方认可其真实性(但否认其关联性)的结算单记载,截至2006525日,我方收到16000元(表述为借支16000元),从工资总额中减去这笔钱,得出的金额就是结算单上汉字大写的数字金额33141.5元。若被告方12张借条全部属实,结算金额就应当为26141元,为什么结算单上没有用汉字大写26141这个金额?

从时间上看,很明显12张工资条出具时间在结算单之前,结算单就是对先前工资款支付情况的概括和总结,经过双方签字结算之后,先前的工资条也就失去了法律意义。被告方为了赖账,将200658日未付的12000元工资条拿出来充数,而把2006514日已付的5000元工资条隐藏起来。在法庭上,我方没能举出证明5000元付款事实的直接证据(由于时间久远,难以联系承建商项目经理,从而导致举证不能),也就无法证明12000元借条为虚假证据的事实,被告方也借此极力抵赖,恶人先告状说我方编造事实。尽管如此,从日常生活经验出发,被告方包工头关于工资款已付清,结算单金额因工作失误而写错了,结算完了的工资单忘了取回的说法不足为信,纯属自欺欺人,这样“糊涂”的包工头世间难找。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73条规定,双方当事人对同一事实分别举出相反的证据,但都没有足够的依据否定对方证据的,人民法院应当结合案件情况,判断一方提供证据的证明力是否明显大于另一方提供证据的证明力,并对证明力较大的证据予以确认。本代理人认为,我方提供的借款单(实为工资结算单)证明力明显大于被告方提供的借条(实为工资条),请求人民法院公正判决,保护农民工合法工资债权。

 

代理人:     律师

二00八年  月  日

以上内容由姚飞军律师提供,若您案情紧急,找法网建议您致电姚飞军律师咨询。
姚飞军律师主办律师
帮助过102041好评数832
  • 办案经验丰富
  • 服务态度好
  • 咨询解答快
江西省南昌市东湖区榕门路308号华远大厦A座903室.
LAWYER INFORMATION
律师信息
  • 律师姓名:
    姚飞军
  • 执业律所:
    江西中山律师事务所
  • 职  务:
    主办律师
  • 执业证号:
    13601*********091
CONTACT ME
联系本人
  • 服务地区:
    江西-南昌
  • 地  址:
    江西省南昌市东湖区榕门路308号华远大厦A座903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