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连禧律师亲办案例
有关高温津贴问答
来源:黄连禧律师
发布时间:2012-03-04
浏览量:601

有关高温津贴问答

1﹑何谓高温环境﹖

答﹕高温环境就是劳动者在露天日最高气温达到35℃以上(含35℃)﹑室内工作场所温度达到33℃以上(含33℃)的高温天气下工作。

2﹑何谓高温津贴﹖

答﹕用人单位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对在高温天气下露天工作以及其它工作场所高温作业的劳动者发放的高温津贴,是对在高温环境下工作的劳动者特殊劳动消耗的补偿。

3﹑高温津贴的性质是工资还是福利﹖

答﹕属于工资范畴。用人单位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对在高温天气下露天工作以及其它工作场所高温作业的劳动者发放的高温津贴,是对在高温环境下工作的劳动者特殊劳动消耗的补偿,属于工资范畴。因此﹐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在高温天气下(日最高气温达到35℃以上)露天工作以及不能采取有效措施将工作场所温度降低到33℃以下的(不含33℃),应当向劳动者支付高温津贴。

4﹑用人单位是否必须向非高温环境下工作的劳动者支付高温津贴﹖

答﹕用人单位与劳动者没有协商达成一致的情况下﹐可以不支付。目前国家仍然没有强制要求用人单位向非高温环境下工作的劳动者支付类似防暑降温费性质的高温津贴之规定﹐是否支付及支付标准由企业与劳动者协商后自行决定。

5﹑高温津贴的支付标准是什么?

答﹕根据卫生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全国总工会等四部门联合颁发的《关于进一步加强工作场所夏季防暑降温工作的通知》之有关规定﹐高温津贴支付标准由各省自行规定。广东省的标准是150元/月﹐每年6月、7月、8月、9月、10月发放。

【法律依据】﹕

1﹑卫生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全国总工会等四部门共同颁发的《关于进一步加强工作场所夏季防暑降温工作的通知》(卫监督发[2007]186号)

2﹑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广东省卫生厅﹑广东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广东省总工会等六部門联合颁发的《关于公布广东省高温津贴标准的通知》(粤劳社〔2007〕103号)

3﹑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广东省卫生厅﹑广东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广东省总工会等六部門联合颁发的《关于非高温作业人员发放高温津贴的意见》(粤人社发〔2010〕19号)

广东康邦律师事务所 黄连禧 2011/7/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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