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密义务、保密协议与竞业限制义务、竞业限制协议的关系
商业秘密是企业参与市场竞争的秘密武器,蕴含着企业核心的经济利益,一旦面临泄密将对企业造成严重的经济损失,甚至造成毁灭性打击。员工作为企业内部成员,是最可能接触并掌握企业商业秘密的。因此,如何做好员工保密工作无疑是企业风险管理的重中之重。
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对员工进行保密管理的手段主要包括保密义务和竞业限制义务两个方面。保密义务是指员工应当不得披露、使用或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业秘密,竞业限制义务则是通过约束离职员工到特定范围就职来保护商业秘密。这是两个既有联系又有区别的两个概念,往往有人弄不清楚,把他们当成一回事,其实这两个概念是是既有联系又有区别的。离职员工可能虽违法了竞业限制协议约定的义务,但并不意味必然构成商业秘密侵权。
而员工即使没有违反竞业限制义务,但并不意味不构成侵犯商业秘密。
下面,我来说说这两个概念的七大区别
保密义务和竞业限制义务的七大区别:
1.义务内容
保密义务:不能披露、使用或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业秘密的义务
竞业限制义务:不能从事特定竞业限制工作
《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九条经营者不得实施下列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
(一)以盗窃、贿赂、欺诈、胁迫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
(二)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以前项手段获取的权利人的商业秘密;
(三)违反约定或者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业秘密。
第三人明知或者应知商业秘密权利人的员工、前员工或者其他单位、个人实施前款所列违法行为,仍获取、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该商业秘密的,视为侵犯商业秘密。
《劳动合同法》第24条规定对于竞业限制的范围、地域、期限应当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约定。竞业限制的范围应包含两个方面,一是竞业限制地域的范围,应当以能够与用人单位形成实际竞争关系的地域为限;二是竞争对手的范围,应当限于本单位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有竞争关系的其他用人单位,或者自己开业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竞业限制期限。具体由双方约定。
2.约束主体
保密义务:全体知悉商业秘密的员工
竞业限制义务: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
主要是针对知悉商业秘密的员工,并不限于高管、高级技术等,秘书、HR、财务等都可以是约束主体
《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四条规定,竞业限制的人员限于用人单位的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
3.产生基础
保密义务:基于法定义务或者约定义务
竞业限制义务:基于约定义务
基于法定,比如《劳动合同法》中第二十三条的“商业秘密”应当与《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九条,或者基于约定,比如劳动合同附随义务,即基于诚实信用原则而在合同履行和终止后必须遵守的义务
基于双方签订的竞业限制协议或者劳动合同中竞业限制条款,无约定则无义务
4.约束期限
保密义务:长期
竞业限制义务:离职后2年以内
没有期限限制,不仅存在于劳动合同履行期间,且持续至员工离职后,直到该项秘密进入公知领域为止
《劳动合同法》24条规定,竞业限制期限不得超过2年,在2年内约定期限。可以少于2年,但不得多于2年
5.生效时间
保密义务:入职时
竞业限制义务:离职时
入职或者说签订劳动合同起,就负有保密义务
从离职时才负有
6.经济补偿
保密义务:无需支付保密费用
竞业限制义务:支付竞业限制经济补偿
员工承担保密义务,并且不需要单位额外支付保密费用
需要支付合理对价补偿,《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四)》第六条,竞业限制补偿金不得低于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平均工资的30%,并按月支付经济补偿的。前款规定的月平均工资的30%低于劳动合同履行地最低工资标准的,按照劳动合同履行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
最低工资标准至劳动者月平均工资30%的范围内约定经济补偿金的数额
7.法律责任
保密义务:民事责任、刑事责任
竞业限制义务:支付违约金
劳动法第二十五条规定除服务期和竞业限制两种情形外,用人单位不得与劳动者约定由劳动者承担违约金。因此,不可以就保密义务约定违约金,但是可以约定赔偿损失的违约责任。同时,用人单位可以对违纪员工进行处分或解除。
《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七条规定,侵犯商业秘密给他人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另外刑法第二百一十九条【侵犯商业秘密罪】有下列侵犯商业秘密行为之一,给商业秘密的权利人造成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造成特别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可以双方自行约定,但应当在合理范围内。
比如在2016年3月20日公布的《劳动合同法(征求意见稿)》中曾对竞业限制违约金的数额作出过规定: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应当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其数额不得超过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支付的竞业限制经济补偿的3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