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毅律师亲办案例
这种员工,离职了也要发工资
来源:郑毅律师
发布时间:2018-10-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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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劳动者付出了劳动力,用人单位应当以金钱做为对价,给付劳动者应得的劳动报酬。

       通常情况下,劳动合同履行完毕后,劳动者离职,用人单位就不再为劳动者支付工资了。但是,在劳动者没有离职前,与用人单位签订过保密协议的话,此时,劳动者离职后,要负有保守其知悉的商业秘密的义务。

       在岗期间,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掌握了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在离职后,是不能到与原单位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的具有竞争关系的新单位工作,更不能开设或者参股他人开设与原单位相同行业的经营活动,否则,要向原用人单位承担违约责任,

       但是,对劳动者竟业禁止的限制不是无限期的,按照《劳动合同法》的规定,竟业禁止的期限不能超过两年。在此期间,原用人单位还要给付劳动者工资补偿,如果在竟业禁止期内不给劳动者工资补偿,竟业禁止条款对劳动者而言是无效的约定。

       现阶段,各省、市都有不同的规定关于在竟业禁止期的工资补偿标准,如深圳市目前对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离职后,在竟业禁止期内的补偿标准为:劳动者离职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的二分之一,按月支付。

       所以,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即使在离职后,在竟业禁止期内,只要不违反竟业禁止的约定,用人单位仍需给付其工资补偿,缓解劳动者此期间的就业和生活压力,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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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师姓名:
    郑毅
  • 执业律所:
    广东墨林律师事务所
  • 职  务:
    高级合伙人律师
  • 执业证号:
    14403*********0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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