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不加刑原则是刑诉法规定的一种法律适用的基本规则之一,其含义是指在被告人上诉的刑事案件中,不得加重对被告人的处罚,包括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的案件,原则上也不得加重对被告人的处罚。
但是,该项规则有一个例外情况:在上级法院发回重审的案件中,如果发现被告人有新的犯罪事实,公诉机关补充起诉的,法院是可以加重对被告人的处罚(《刑事诉讼法》第226条)。
理解和适用该例外规则,需要注意以下三个要素:
一、必须是上级人民法院发回重审的案件。如是二审人民法院审理的上诉案件,是不能直接改判加重对被告人的处罚;
二、发现的必须是“新的犯罪事实”。“新的犯罪事实”必须独立于原有的犯罪事实,如果只是在原有的犯罪事实基础上增加了量刑事实或者删除了从轻、减轻处罚情节的事实,也不能认定为“新的犯罪事实”而加重对被告人的处罚;
三、公诉机关补充起诉。如果公诉机关对“新发现的犯罪事实”没有补充起诉,人民法院不能就此认定新犯罪事实而加重被告人的处罚。
以上三个条件缺一不可,否则就会造成被告人的量刑结果不符合《刑法》规定罪行相适应的原则,也违背了上诉不加刑的适用规则。
该例外规则对辩护律师而言,是存在执业风险的。在这个阶段接受被告人的委托时,一定要在会见阶段,充分的与其沟通案件基本情况,发现新情况和新事实的时候,应当慎重考虑是否接案。否则,判决结果对被告人不利时,会遭到被告人及其家属的埋怨和指责,增加了执业风险系数。因此,在签订《刑事委托代理合同》时,应当将类似的情况落实到合同中,确定解决方案,便于发生合同纠纷时予以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