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伟峰律师亲办案例
刑事诉讼实务——取保候审
来源:陈伟峰律师
发布时间:2018-10-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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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取保候审

申请取保候审是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的五种强制措施之一。其含义是指已被司法机关采取拘留、监视居住、逮捕等强制措施的犯罪县嫌疑人、被告人本人、家属,对符合条件的人,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提出变更强制措施的请求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一条规定:(一)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离开所居住的市、县;(二)住址、工作单位和联系方式发生变动的,在二十四小时以内向执行机关报告;(三)在传讯的时候及时到案;(四)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扰证人作证;(五)不得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可以根据案件情况,责令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遵守以下一项或者多项规定:(一)不得进入特定的场所;(二)不得与特定的人员会见或者通信;(三)不得从事特定的活动;(四)将护照等出入境证件、驾驶证件交执行机关保存。

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违反前两款规定,已交纳保证金的,没收部分或者全部保证金,并且区别情形,责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具结悔过,重新交纳保证金、提出保证人,或者监视居住、予以逮捕。

对违反取保候审规定,需要予以逮捕的,可以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先行拘留。

二、符合取保候审的条件: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五条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1、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2、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的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至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3、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4、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二、取保候审的例外情况:

根据《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地七十八条规定:对累犯,犯罪集团的主犯,以自伤、自残办法逃避侦查的犯罪嫌疑人,严重暴力犯罪以及其他严重犯罪的犯罪嫌疑人不得取保候审,但犯罪嫌疑人具有本规定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第四项规定情形的除外。

根据《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第八十四条规定:人民检察院认为是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的犯罪嫌疑人或者其他犯罪性质恶劣、情节严重的犯罪嫌疑人不得取保候审。

四、取保候审保证人的规定:

司法机关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决定取保候审,可以责令其提出保证人或者提供保证金。为了保证刑事诉讼的正常进行,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出的保证人必须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

取保候审的保证人必须同时具备四个条件:

(1)保证人必须与本案无牵连,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所涉嫌的犯罪没有任何利害关系。

(2)保证人应当有能力履行保证义务。

(3)证人应当享有政治权利,其人身自由没有受到限制。

(4)应当有固定的住处和收入,在被保证人居所地有自己常住的居所,有稳定的经济收入。

上述四个条件必须同时具备,司法机关应当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出的保证人人选进行审查,对于不符合条件的,应当责令重新提出保证人或者采取提供保证金方式担保。

五、申请取保候审的程序

律师应当要求家属来律师事务所告知有关取保候审法律规定,并制作《取保候审保证人谈话笔录》。律师以律师的名义代被羁押的犯罪嫌疑人申请取保候审,向侦查机关提出以下法律文书:

1、取保候审申请书。

2、取保候审保证人谈话笔录。

3、保证人与犯罪嫌疑人亲属关系证明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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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信息
  • 律师姓名:
    陈伟峰
  • 执业律所:
    北京盈科(上海)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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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3101*********48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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