彭文静律师亲办案例
实际施工人对外签订合同案件代理词
来源:彭文静律师
发布时间:2018-10-26
浏览量:3123

实际施工人对外签订合同案件代理词

尊敬的审判长:

   本所依法接受江苏某公司委托,特指派本所律师代理其与呼和浩特某商贸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所律师通过法庭调查、举证质证以及听取双方当事人陈述,特发表如下代理意见:

一、被告江苏某公司从未签订《钢筋购购销合同》,也从未授权

本案第三被告刘某某签订该合同

刘某某并非被告江苏某公司认可的实际施工人,本案所涉及的A项目的实际施工人是李某某,刘某某无权以江苏某公司名义对外签订任何协议与文件。刘某某的行为并非江苏某公司的行为,也为得到过江苏某公司任何形式的追认,因此《钢筋购购销合同》对于江苏某公司不能发生任何效力。

二、江苏某公司从未设立过“A项目项目部”,也从未授权任何人刻制过“江苏某公司A项目项目部”印章。《钢筋购购销合同》所加盖的“江苏某公司A项目项目部”印章并非江苏某公司合法有效印章。

   三、原告所提交的供货单仅有刘某某个人的签字,并未有李某某与江苏某公司的确认,因此该供货单是否是将钢材提供给A项目项目这一事实无法确认。

四、本案与人民法院(2018)内**民终**号买卖合同纠纷案件中,刘某某所主张的“呼和浩特某商贸公司”材料款系同一笔款项,在该案件中,刘某某提出其本人是材料的供货方,并且以供货方的身份提起诉讼。据此推断,刘某某应当已经支付过本案所涉及的钢筋材料款,付款后刘某某本人又提起的买卖合同之诉。因此,如本案判决江苏某公司支付款项,属于判令江苏某公司承担双重付款义务。为查清本案付款情况,本案应于(2018)内**民终**号买卖合同纠纷案件并案审理。

此致

********人民法院

 

                                       江苏某公司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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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师姓名:
    彭文静
  • 执业律所:
    北京市炜衡(呼和浩特)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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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主办律师
  • 执业证号:
    11501*********26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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