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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票市土城子乡于卫富等投诉北京源添利种苗有限公司种子质量纠纷案代理词
来源:马长鹏律师
发布时间:2006-02-16
浏览量:1640

北票市土城子乡于卫富等投诉北京源添利种苗有限公司种子质量纠纷案代理词

北票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接受北京源添利种苗有限公司委托,本人作为北票市土城子乡于卫富等投诉北京源添利种苗有限公司种子质量纠纷案被投诉人北京源添利种苗有限公司的调解代理人,在贵局的主持下,已参加了几次与投诉人之间的调解,现就本案发表如下代理意见:
  一、投诉人所述与事实不符。
  投诉人在向贵局的投诉中,指责我的当事人所生产的源添利大红一号番茄种子存在质量问题,给农民的生产造成了巨大的经济损失,这与实际情况是不符的。首先,北京源添利种苗有限公司生产的源添利大红一号番茄种子在销售前经过了严格的室内及室外检验,结果完全达到国家种子质量标准,是合格的种子,这点投诉人委托有关部门所做的田间鉴定也不得不承认。其次,源添利大红一号番茄种子不单在投诉人所在地销售,在北票市很多乡镇都有销售,田间表现都非常好,得到了农民的一致好评。即使在工商部门已接受投诉的情况下,我的当事人在北票市的经销商于喜学仍销售了很多的源添利大红一号番茄种子,这足以证明我的当事人所生产的源添利大红一号番茄种子是合格的种子,并能给农民带来可观的经济收入。
  二、投诉人没有合法的证据。
  在整个调解过程中,贵局在2005年3月26日至2005年4月24日短短的一个月时间内,竟向本人送达了三次《农作物种子质量田间现场鉴定书》,根据有关规定,在与投诉人的几次调解中,本代理人已先后就这几份不同的鉴定书提出了如下质疑:
  第一份鉴定书由四位鉴定专家组成鉴定组,这违反了《农作物种子质量纠纷田间现场鉴定办法》第七条专家鉴定组人数应为3人以上的单数,由一名组长和若干成员组成的强制性规定,根据该办法第十七条(一)项之规定,专家鉴定组组成不符合本办法规定的现场鉴定无效,故第一份鉴定书是无效的;
  第二份鉴定书是在我提出质疑后,投诉人申请有关部门重新做出的,但有关部门除了将专家人数减少为符合规定的三人外,原封不动地将第一份鉴定意见做为第二次鉴定结论,这显然不符合法律有关重新鉴定的规定,仍是一份无效的鉴定结论;
  于是投诉人向有关部门提出了再一次鉴定的请求,结果就出现了最后一次鉴定结论,但这份鉴定结论仍不符合法律规定。首先,《农作物种子质量纠纷田间现场鉴定办法》第十条规定,专家鉴定组进行现场鉴定时,应当通知申请人及有关当事人到场。事实上,做该次鉴定时,并没有通知做为一方当事人的北京源添利种苗有限公司到场,尽管该鉴定书回执中声明:已通知该种子经销商于喜学(未到),但没有任何证据表明,于喜学已接到通知。并且,做为被投诉人的我的当事人北京源添利种苗有限公司并未接到任何通知,该份结论对于我的当事人来说是当然无效的。其次,就该份鉴定结论本身来说,也不符合鉴定结论的有关法律规定,不是一份合法的鉴定结论。
  在鉴定结论得不到认可的情况下,在最后一次调解时,投诉人已明确表示撤回对我的当事人北京源添利种苗有限公司的投诉,直接投诉第一经销商,这在贵局最后一次调解笔录中已有明确记载,并经各方当事人签字确认。
  做为北京源添利种苗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如果源添利大红一号番茄种子真给投诉人造成了什么经济损失,我只能深表遗憾。但我还是要代表北京源添利种苗有限公司向贵局做出如下郑重声明:如果投诉人认为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了侵害,可以到司法部门诉讼解决;如果贵局认为我的代理人有违反工商行政法规的地方,可以对其立案调查,做出行政处罚。但对于投诉人的投诉行为,根据有关法律规定及投诉人已撤回对北京源添利种苗有限公司投诉的真实意思表示,北京源添利种苗有限公司决定不再参加贵局的调解,希望贵局根据有关法律规定做出最后结论。

            辽宁凌华律师事务所律师马长鹏
              二OO五年五月三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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