廉洁律师亲办案例
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能否撤销
来源:廉洁律师
发布时间:2012-03-03
浏览量:7920

 案例    

 甲将房屋赠与给其大儿子乙,并办理了公证。乙凭赠与公证将该房屋过户到其名下。房屋到手后,乙某拒不履行对甲的赡养义务,采取了对甲不管不问的遗弃行为。甲现反悔要求撤销房屋赠与协议,将房屋收回。

  争议焦点

  一、甲认为乙房屋到手后,拒不履行对其赡养义务,依法应撤销房屋赠与协议,收回房屋。   二、乙认为房屋赠与协议已经过公证,不可撤销。   律师评述   本案争议焦点,关键要搞清楚赠与任意撤销和赠与法定撤销两个概念。赠与的任意撤销权是指赠与合同成立后,赠与人基于自己的意思而撤销赠与的权利。《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186条是针对任意撤销而规定的。该条规定:“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或者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不适用前款规定。”赠与的法定撤销权是指只要出现法律规定的事由,不论赠与合同依据何种形式订立,也不论该赠与合同是否已履行,赠与人均可撤销赠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192条是针对法定撤销权而规定的。该条规定:“受赠人有下列情况之一的,赠与人可以撤销赠与:(一)严重侵害赠与人或者赠与人的近亲属;(二)对赠与人有抚养义务而不履行;(三)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本案乙只注意到《合同法》第186条第二款的规定,但忽视了本条是针对办理了公证的赠与合同不能行使任意撤销权而作的规定。但根据《合同法》第192条的规定,不论赠与合同是以何种形式订立的,只要出现本条法定事由,赠与人就可依法撤销赠与合同。本案乙不履行对甲的赡养义务,符合《合同法》第192条第(二)项规定的赠与人撤销赠与的法定事由。因此本案甲的主张正确。乙以办理了公证的赠与合同不能撤销,显然是对法律规定的误解。

以上内容由廉洁律师提供,若您案情紧急,找法网建议您致电廉洁律师咨询。
廉洁律师主办律师
帮助过8好评数2
烟台莱山区港城东大街588号第三城国际大厦17层
LAWYER INFORMATION
律师信息
  • 律师姓名:
    廉洁
  • 执业律所:
    山东广耀律师事务所
  • 职  务:
    主办律师
  • 执业证号:
    13706*********459
CONTACT ME
联系本人
  • 服务地区:
    山东-烟台
  • 地  址:
    烟台莱山区港城东大街588号第三城国际大厦17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