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辩护律师应不受外界干扰,独立依据案件证据所反映的事实、依据法律行使独立辩护权

作者:万辉  更新时间 : 2018-10-24  浏览量:378

       近日偶然看到一位外省的律师同行在朋友圈发布的其在自己担任辩护人的一起刑事案件审理过程中的遭遇。深有感触。这位律师同行受被告人家属委托并经被告人本人同意,担任被告人涉嫌合同诈骗罪一案一审阶段的辩护人。该案中被告人始终不认罪,该律师同行也认为该案定罪证据达不到确实、充分的定罪标准,也即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犯合同诈骗罪的证据不足。但由于受到外界的干扰,该律师同行放弃了自己本打算为被告人做无罪辩护的意见,在没有征得被告人同意的情况下,为被告人做了有罪、罪轻辩护。结果被告人当庭拒绝该律师同行为其辩护,当庭要求更换辩护人。万辉律师认为,之所以出现了这种情况,是因为该律师同行没有独立依据案件证据所反映的事实、依据法律作出辩护,没有真正行使独立辩护权,而是在外界的干扰之下,私自放弃无罪辩护意见,为被告人做了有罪、罪轻辩护。这种情况下,被告人没有当庭将该律师同行骂出去已经是很有素质了!这是极不负责任的表现,也违背了律师的职业道德。丝毫没有体现出辩护律师坚持有利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合法权益的辩护原则和要求。严重损害了被告人的合法权益。
        万辉律师认为,出现这种情况时,辩护律师有两种选择:(1)可与被告人协商,向被告人说明情况,如不能达成一致意见,律师要继续辩护,应尊重被告人的选择,为其作无罪辩护;(2)被告人始终坚持认为自己无罪,辩护律师根据证据、事实和法律规定,自认为被告人的行为确实构成犯罪,但辩护律师不能为其作出有罪的罪轻辩护,否则,无疑是违背了有利于被告人合法权益的原则和要求。这时律师可与被告人或委托人解除委托,退出辩护。
        广西北海裴金德等涉嫌故意伤害案可谓是一起经典案例,曾经被列为第一被告人的裴金德的辩护律师当庭为其作罪轻的有罪辩护,但法院却唯独对裴金德一人作出无罪判决。假设裴金德的辩护律师,当时果断行使独立辩护权,依法为裴金德进行无罪辩护,那么这种辩护无疑是取得了难有的成功。
        故万辉律师认为,对刑事案件的侦查、拘留、执行逮捕、预审,由公安机关负责;检察、批准逮捕、检察机关直接受理的案件的侦查、提起公诉,由人民检察院负责;审判由人民法院负责。而律师担任辩护人,在刑事案件中的作用是不受方方面面干扰、独立依据案件证据所反映的事实、依据法律行使独立辩护权,只有这样才能真正体现出辩护律师坚持有利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合法权益的辩护原则和要求。 对于被告人始终不认罪,辩护人也认为定罪证据达不到确实、充分的定罪标准,也即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犯罪的证据不足的情况下。作为辩护人,绝不能把自己置于“第二公诉人”的位置上,做有罪、罪轻辩护,自己先给被告人定罪了。当然,辩护律师决定做无罪辩护,有条件的话最好由律师事务所组织律师进行会议讨论决定,通过无罪辩护方案。也即辩护律师应不受外界干扰,始终坚持为反驳控诉,根据事实和法律提出有利于被告人的辩护意见的原则。如果做不到,就不要承办委托人的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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