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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案自首的情形
来源:奉起国律师
发布时间:2018-10-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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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是一门可以对对人的自由的和生命的剥夺的法律,由于其严厉性,有关部门在制定时应当要做到罪行法定、宽严相济、罚当其罪,对于自首等社会危险性较小的罪犯从轻减轻处罚等措施,做到惩罚与教育相结合的目的。那么投案自首的情形有哪些呢?

1、犯罪嫌疑人向其所在单位、城乡基层组织或者其他有关负责人员投案的;

2、犯罪嫌疑人因病、伤或者为了减轻犯罪后果,委托他人先代为投案,或者先以信电投案的;

3、罪行尚未被司法机关发觉,仅因形迹可疑,被有关组织或者司法机关盘问、教育后,主动交代自己的罪行的;

  4、犯罪后逃跑,在被通缉、追捕过程中,主动投案的;

5、经查实确已准备去投案,或者正在投案途中,被公安机关捕获的,应当视为自动投案。

6、并非出于犯罪嫌疑人主动,而是经亲友规劝、陪同投案的;

7、公安机关通知犯罪嫌疑人的亲友,或者亲友主动报案后,将犯罪嫌疑人送去投案的,也应当视为自动投案。

8、犯罪后主动报案,虽未表明自己是作案人,但没有逃离现场,在司法机关询问时交代自己罪行的;

9、明知他人报案而在现场等待,抓捕时无拒捕行为,供认犯罪事实的;

10、在司法机关未确定犯罪嫌疑人,尚在一般性排查询问时主动交代自己罪行的;

11、因特定违法行为被采取劳动教养、行政拘留、司法拘留、强制隔离戒毒等行政、司法强制措施期间,主动向执行机关交代尚未被掌握的犯罪行为的;

12、其他符合立法本意,应当视为自动投案的情形。

13、犯罪分子向所在单位等办案机关以外的单位、组织或者有关负责人员投案的,应当视为自动投案。

刑法的严厉性决定了它必须对不同的事物有区别的规定,否则可能导致罪刑不当等严重侵害人权的后果。希望以上能帮到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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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师姓名:
    奉起国
  • 执业律所:
    广东商达(惠州)律师事务所
  • 职  务:
    主办律师
  • 执业证号:
    14413*********69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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