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签署商品房认购书后,买房人能反悔不买房吗?
来源:方达律师
发布时间:2018-10-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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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案情



根据《最高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4条规定: 出卖人通过认购、订购、预订等方式向买受人收受定金作为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担保的,如果因当事人一方原因未能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应当按照法律关于定金的规定处理;因不可归责于当事人双方的事由,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未能订立的,出卖人应当将定金返还买受人。第5条规定:商品房的认购、订购、预订等协议具备《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十六条规定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的主要内容,并且出卖人已经按照约定收受购房款的,该协议应当认定为商品房买卖合同。可见,本案中,张某是否有权解除认购书并要求置业公司返还房款,要看认购书的性质是否为正式商品房买卖合同。就该争议焦点,论证如下:



2018年10月15日,法院判决解除认购书,置业公司返还张某支付购房款。

买房人在购买商品房时,如果采取银行贷款方式,应当与房地产公司协商,在银行未审批通过贷款时的处理方式,以免引起不必要的纠纷,损耗精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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