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食品安全法》第148条规定,对食品销售者经营明知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是要按照消费者购买价款十倍给付赔偿金。
那么,在实践中,如果食品的标签上存在瑕疵,是否属于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呢?是否也要承担十倍赔偿的责任呢?
根据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上诉人深圳市BC药业公司上诉一案的判决书可以看出,被上诉人肖某在该上诉人公司购买了玛咖片8盒,该商品外包装上载明“规格500mg/片×60片”“建议食用量每日2次,每次1片”。根据卫生部的规章规定,这种食品每日的食用量不能超过25克/天,虽然包装上载明的的食用量没有超过规定的标准,而商品却没有标注不适宜食用的人群为“婴幼儿、哺乳期妇女、孕妇不宜食用。”但该种行为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至第(十二)项列举的情形,应当认定为不影响食品安全的瑕疵问题。同时,被上诉人肖某亦无证据证明该瑕疵会对消费者造成误导,故不符合《食品安全法》第148条规定的惩罚性赔偿标准,不应当按照十倍赔偿。至于涉案食品标签存在的问题,被上诉人肖某可以向行政机关进行投诉处理。
根据本案可以看出,食品标签的存在瑕疵并不必然构成食品本身不符合安全标准,不应当适用惩罚性十倍赔偿的规定,消费者可以通过行政救济的途径来维权。
不过通过本案,还是温馨提示广大食品销售者,应当严格履行《食品安全法》规定的进货查验义务,并建立相应的审查登记制度,杜绝有质量问题的食品销售给消费者,要从源头上杜绝购进有瑕疵的食品,建立健全工作流程制度,避免承担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