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玉君律师亲办案例
关于采矿权与土地、林地所有权的界定和冲突解决方案
来源:王玉君律师
发布时间:2018-10-20
浏览量:11057

1. 关于物权法的认知

本律师自物权法颁布后实施后,对物权法的理论和实务研究多年,在众多的案例中,除了大量涉及房地产方面的案例外,对于我们内地大量的涉及矿产、油气的开采和农地、林地等方面的案件多有涉及和研究。由于我国目前重点法律规范和立法侧重于房地产方面,对于采矿、油气、农林方面的法律规范尚有缺陷,内地很多投资者注重于地方行政权限的习俗,在适用法律法规和法律程序方面少于专业指导,一旦涉及全国性的、统一性整治和规范行动,不能获得法律层面的保护,鉴于行政规范性整肃,领导层的人员变动,一些优惠政策和特殊保护方式发生本质性的变化,致使很多投资企业觉得无从适应,有的还造成投资失败和重大经济损失,故,再次重申:法制社会重在法律,项目投资重在专业!

2. 关于采矿权与土地权的关系

这类的案例很多,源于投资主体的认识偏差和法律制度及指导性的欠缺。

很多客户情况,一是,投资在国土资源局网上购买到了某某矿产的采矿权,化了几百千万的投资,由于涉及农用地或林权地的纠纷无法实施自己的生产计划,投资面临重大风险和损失,有的强行开采被国土局、林业局行政处罚或被告刑事责任。

这里首先要认知采矿权,采矿权,又称“矿产使用权”,是指采矿企业或个人在开采矿产资源的活动中,依据法律规定对矿产资源所享有的开采、利用、收益和管理的权利。中国《矿产资源法》规定,开采矿产资源必须依法申请取得采矿权;采矿权不得买卖、出租,不得用作抵押;国家保护合法的采矿权不受侵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进入他人已取得采矿权的矿山企业矿区范围内采矿。 采矿权作为特殊权益权的物权形式取得的方式有审批核准、招投标竞价、转让等方式,趋势是有价获取为主。国土资源管理局、资源交易中心等部门竞价方式获得的采矿权都是政府主管部门核发途径取得的权利,可以颁证和登记,受到法律保护。但要牢牢记住,你化了成百上千万的对价获得的采矿权,并不代表你已经可以直接实施你的采矿计划,因为可能还面临采矿必备的用地和林业部门的许可,这不是打包一体的权属出让,指是采矿的前置条件。尤其林业局和资源管理局是两个行政体系,除了土地资源管理局的审核涉及林地还需要林业局的审批,涉及私人林地权属还需要与集体土地所有权人签署林地、林木补偿和安置补偿协议等,方方面面的权属范围都要有依据,就等于你投资1000万采矿权转让款后,尚有后续的土地、林地等权属或租赁使用的费用要发生。才能够维持你的采矿权益计划的安全实施,所以中国的法律对土地房产各有规范,不是一二个行政领导所能左右的,尤其物权法实施后,涉及的土地林地等权属已经开始登记备案,有私权有公权还有集体权属,必须要全面的计划和处置好。好比目前非常多的小产权,无产权和旧政策遗留产权问题国家为什么无法解决一样,因为目前的物权法不认可这些形式的存在,土地的多重性质存在附属建筑物的性质一刀切在学术层面虽然简单化了,但带来的是众多的不合理和无法解决的后果,老百姓的认知是有限的,有的只认政府或政府领导的确认,但在法律层面上讲都是无效的,如果用行政诉讼解决问题那就没有精力去搞事业了。

3. 解决的方案意见

如果以合法形式取得开采权,必须就土地林地的使用作出可行性报告,涉及林业管理的必须向主管林业局申请林地使用权,涉及环保的必须做环境评估报告获得环保管理部门的批准,涉及政府规划用地的还要报规划局或发改委批准,不是一局独大和全包形态。我们很多公司尤其是民营企业不注重企业的法务人员设置,也不愿花费专业律师顾问费用,在实体投资方面舍得花很多的钱,总以为法律法务部门的投入不值得,一旦因违法或纠纷花更多的经济来补救,这是很不值当的计划。故建议这些民营企业临时可以聘请专业律师作为常年法律顾问,开支也不大,解决的事务均是关系到企业发展和安全的重大事宜,有条件的还要培养自己的法务人员,让自己的投资和事业获得更加规范和安全的保障。

一点律师执业建议,有这采矿、土地和行政纠纷方面的案件可以直接咨询律师,共同研究可行性方案。


重庆高顾律师事务所

王玉君 房地产律师

201810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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