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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手协议有效吗?
来源:龙江波律师
发布时间:2018-10-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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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手前是否对“分手费”、财产分割与子女抚养等问题进行约定呢?又或者是对分手协议的效力有疑问呢?看完本篇文章,以上问题通通都不再是问题。

一、分手协议是否有效?

所谓分手协议,是指男女双方为解除同居关系,就财产分割、子女抚养等问题所达成的书面协议。我们通常所称“分手”仅指恋爱中的男女因感情无法继续发展下去,解除双方同居生活的行为。不包含“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状态下的分手。

恋爱中的男女在进行结婚登记之前所进行的同居行为虽未被我国法律所禁止,但它违背了传统的伦理道德、公序良俗,也不被我国法律所提倡。因此,同居行为本身是不受法律保护的,建立在同居行为的基础上当事人对同居行为的解除所达成的分手协议,自然也因缺乏法学理论基础而不受法律保护。因此,分手协议和同居协议一样是无效的,自始无效。

既然分手协议是无效的,那约定的内容是不是也是无效的呢?其实不然。

二、约定“分手费”是否可行?

1)离婚时,约定一方向另一方给付分手费,法律能支持吗?

根据《婚姻法》的规定,夫妻离婚时,应对共同财产的分割及子女的抚养达成一致意见。离婚时约定的“分手费”,实质是对男女双方在离婚时一方给付另一方的财产或精神损失而给的补偿。根据目前的司法实践,离婚时的财产分割,不适用民法和合同法规定的“公平、等价有偿”原则。因此,夫妻双方离婚的,一方虽承诺给付另一方的钱款大大高于双方的共同财产价值,也是其真实意思表示,该协议不属合同法中的“赠与”关系,不属于实践性的合同条款,应该履行。

2)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终止分居时,约定的分手费,法律能支持吗?

这种情况可算作婚外恋“情债”纠纷。婚外情本身违反了《婚姻法》关于“禁止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规定,应受到道义上的谴责。基于此行为形成的“分手费”债权债务关系,不应受到法律的保护。否则会处于纵容第三者插足他人家庭,或者支持已婚者违反婚姻法规定和欺骗他人感情的不公正境地,会对社会产生不正确的诱导作用。因此,法律不保护这种情况下的“分手费”。

(三)双方均无配偶者同居,终止分居时,约定的分手费,法律能支持吗?

此种情况下,考虑到各案的不同情况,以及各地法院系统的认识不一,在目前没有明确司法解释和法律规定的情况下,可能会有不同的结果。大多数法院认为分手协议约定分手费是分手双方真实意思的表示,没有违反法律规定,所以该协议是有效的。此外,一方事后反悔拒不给付是很不诚信的做法。如果当时签订协议时,双方由证人或是保证人在场,又或是以债权债务(欠条)等方式约定分手费的,大多数法院还是尊重当事人意思自治而支持诉请的。

三、约定财产分配和子女抚养,是否可行?

分手协议中有财产处分的约定是当事人真实意思的表达,法律不应强行干涉,应当认定有效。,如果当事人在分手协议中对双方同居期间的财产未予处理,起诉至法院请求分割的,那么应当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十五条“被宣告无效或被撤销的婚姻,当事人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按共同共有处理。但有证据证明为“当事人一方所有的除外”之规定进行判决。

同样,如果分手后的男女因子女抚养问题发生纠纷,起诉至法院,法院应当依照法律并可适当参照双方协议的约定进行判决。一方面,法院判决子女抚养权的归属应当依据法律规定的有利于子女健康成长的原则,比较双方的抚养条件;另一方面,法院也应参照当事人的主观意愿,毕竟当事人对抚养的态度是决定是否有利于子女健康成长的重要因素。而当事人双方签订的分手协议中有关子女抚养条款的约定,正好是当事人对子女抚养态度的表达。

四、结语

综上所述,即便分手协议无效,对于夫妻由于离婚而约定的分手费,法律一般支持;对于同居、恋爱终止而约定的分手费,如果一方有配偶, “分手费”的约定有悖法律,一般认为无效;对于双方均无配偶的“分手费”约定,具体案件具体分析,大多数法院亦是支持。对于子女抚养和财产分配的约定,尊重双方当事人的意思自治,若分歧过大,也是法院判决的一重要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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