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伟峰律师亲办案例
注册商标不规范使用面临的侵权风险
来源:陈伟峰律师
发布时间:2018-10-19
浏览量:514

商标作为企业最宝贵的无形资产,不仅承载着企业巨大的商誉,对企业发展壮大有着巨大推动作用之外,然而商标还具有一定的社会功能,即防止不特定消费者对商品或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而侵害不特定的社会公众的利益。

根据我国《商标法》第8条规定:任何能够将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商品与他人的商品区别开的标志,包括文字、图形、字母、数字、三维标志、颜色组合和声音等,以及上述要素的组合,均可以作为商标申请注册。因此任何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想要取得商标专用权必须要通过法定程序申请,否则其无法排斥其他社会主体对该商标的使用,除非其能证明该商标经过其使用已经达到驰名的状态。然而尽管商标已经注册,但并不表示该商标权利人使用该商标就不存在任何法律风险。本文重点讨论注册商标面临的侵权法律风险。


一、注册商标不规范使用的情况

1、超过核定使用范围使用注册商标

日前“KM”侵权案可谓占据了各大知识产权网站的头条,该案涉案金额之多,涉及面之广都令人叹为观止 。

具网上新闻媒体报道本案系由北京A公司举报广州B公司未经其许使用A公司注册商标。那么为何广州“KM”公司也注册了“KM”商标仍然会构成侵权行为呢?

据相关资料载明广州B公司却只在“睡眠用眼罩”上获得了注册商标专用权,而在其他类别却并没有获得注册。而A公司却在第25类“服装; 婴儿全套衣; T恤衫; 裤子; 外套; 游泳衣; 鞋; 帽子; 袜; 围巾等”已经获得了注册,取得了注册商标专用权。根据我国《商标法》第五十六条 注册商标的专用权,以核准注册的商标和核定使用的商品为限。即商标注册人超出注册商标所核定使用的商品/服务范围而使用注册商标,就可能侵入他人的注册商标专用权。因此广州B公司在其核定领域使用范围外使用“KM”商标,显然已经落入了其他权利人商标的核定使用范围。因此构成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是毋庸置疑的。

当然不规范使用注册商标还有可能面临行政主管机关对商标的撤销的行政法律责不在本文讨论范围之内,故不在赘述。


2、对注册商标进行拆分、组合、变形使用可能构成侵权

上文已经谈到在商标核定注册的领域之外使用该注册商标可能构成侵害他人商标专用权的行为。但即使是在注册商标核定使用的范围内依旧可以构成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即商标权利人对其注册商标进行拆分、组合、变形使用,恶意攀附其他商标通过使用已经获得的一定声誉,构成侵权行为。

如以下案例【2003】苏民三终字第008号民事判决书 :

被告B公司注册了“玉虎”和“兔王”商标。原告A公司依法在先注册了“玉兔”商标, A公司和B公司注册商标核定使用的领域也相同。A公司“玉兔”商标通过使用已经在行业内取得了相当大的知名度。故B公司通过对其已经合法注册的商标“玉虎”和“兔王”经过重新排列组合使用,客观上形成了“玉兔”和“虎王”的视觉效果。故二审法院在审理后指出指出:虽然“玉虎”与“兔王”均属于被告的注册商标,但被告没有将“玉虎”与“兔王”商标正当使用,而是出于商业目的,未经原告许可,在相同产品包装装潢中明显突出强化了“玉虎”与“兔王”商标中的“玉”和“兔”字形的排列,几乎完全淡化了其中“虎”与“王”的标示作用,客观上造成了消费者混淆,构成侵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  第二项  规定“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或者在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属于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  规定,商标法第五十二条  第一项  (即现行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二项)规定的商标相同,是指被控侵权的商标与原告的注册商标相比较,二者在视觉上基本无差别。

商标法第五十二条第一项规定的商标近似,是指被控侵权的商标与原告的注册商标相比较,其文字的字形、读音、含义或者图形的构图及颜色,或者其各要素组合后的整体结构相似,或者其立体形状、颜色组合近似,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误认或者认为其来源与原告注册商标的商品有特定的联系。

该解释第十条规定,人民法院依据商标法第五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认定商标相同或者近似按照以下原则进行:(一)以相关公众的一般注意力为标准;(二)既要进行对商标的整体比对,又要进行对商标主要部分的比对,比对应当在比对对象隔离的状态下分别进行;(三)判断商标是否近似,应当考虑请求保护注册商标的显著性和知名度。

因此,上诉案例阐明了即使是在某领域已经合法取得商标专用权的商标,如果不规范使用,仍然可能构成商标侵权行为。

商标作为企业最宝贵的无形资产,承载着企业的品牌、商誉、广告宣传等之功能,对企业的作用毫无疑问是巨大的,甚至会关系的企业的命脉。故规范合理使用注册商标是企业避免侵权风险的重要一环,切勿因自己已经注册了商标就肆无忌惮的随意使用,否则只能是赔了夫人又折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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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师姓名:
    陈伟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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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3101*********48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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