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伟峰律师亲办案例
交通事故医疗费主张法律依据
来源:陈伟峰律师
发布时间:2018-10-18
浏览量:293

      医疗费是交通事故发生以后,个人身体受到损害后所接受的医学上的检查、治疗和康复所必需的费用,主要包括急救费、挂号费、医疗费、治疗费、手术费、检查费、住院费、代用器官费、固定器材费、二次手术费等。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16条规定: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生活辅助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2、《最高院关于审理交通事故案件的司法解释》第二十五条 人民法院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应当将承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列为共同被告。但该保险公司已经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且当事人无异议的除外。

人民法院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当事人请求将承保商业三者险的保险公司列为共同被告的,人民法院应予准许。

第二十六条 第三款规定:被侵权人因道路交通事故死亡,无近亲属或者近亲属不明,支付被侵权人医疗费、丧葬费等合理费用的单位或者个人,请求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纠纷若干问题解释》第十九条 医疗费根据医疗机构出具的医药费、住院费等收款凭证,结合病历和诊断证明等相关证据确定。赔偿义务人对治疗的必要性和合理性有异议的,应当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

    医疗费的赔偿数额,按照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实际发生的数额确定。器官功能恢复训练所必要的康复费、适当的整容费以及其他后续治疗费,赔偿权利人可以待实际发生后另行起诉。但根据医疗证明或者鉴定结论确定必然发生的费用,可以与已经发生的医疗费一并予以赔偿。

     关于交通事故的医疗费的赔偿,应当赔偿包括医疗费在内的各项费用,当然上述所说的所有医疗费用均应当以医院出具的正规医疗费用凭证。


以上内容由陈伟峰律师提供,若您案情紧急,找法网建议您致电陈伟峰律师咨询。
陈伟峰律师主办律师
帮助过359好评数5
上海市静安区江场三路181号
LAWYER INFORMATION
律师信息
  • 律师姓名:
    陈伟峰
  • 执业律所:
    北京盈科(上海)律师事务所
  • 职  务:
    主办律师
  • 执业证号:
    13101*********483
CONTACT ME
联系本人
  • 服务地区:
    上海-上海
  • 地  址:
    上海市静安区江场三路181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