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醉驾死亡案例中同席者无责的例外

作者:胡雪峰  更新时间 : 2018-10-15  浏览量:986

醉驾死亡案件中同席者无责的例外

---------------—— 一起醉驾死亡赔偿的案例分析

案情简介:

2018年4月份,本案被告张某受熟人邀请赴宴,同席者有陈某、李某等。席间陈某饮酒较多,张某因身体原因没有饮酒,因要上班,提前离开,同席的李某也参与了饮酒,后陈某驾驶摩托车离开,刚进入公路即发生交通事故,后死亡,经鉴定陈某属于醉酒驾驶,在该起事故中承担主要以上的责任。后陈某家人将同席者张某、李某告上了法庭,要求张某、李某共同赔偿李某因交通事故死亡产生的五十余万赔偿款。张某委托本律师为其代理人,出庭应诉。

律师分析:

   本律师接受委托之后,仔细询问委托人张某,了解到张某因为身体原因,已经好几年没有饮酒,在事发当日的宴席上也没有饮酒,也没有参与劝酒,且提前离场,其对陈某过量饮酒和醉驾发生交通事故而死亡没有责任。据此,本律师指导张某收集和保留自己之前在正规医院的检查病历和诊断证明,并固定了当初的药方和药品,同时因张某需要继续服药,有条件在庭审时候提供药品作为证据,针对原告提供的录音证据,经过分析,认为不能固定事实,不能证明被告张某参与了饮酒,通过法官调查的笔录,可以认定原告和其他被告都无法证明张某参与了劝酒。依据民诉法的关于证据的相关规定,本案中针对张某的起诉应当是证据不足。

审理结果:

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原告律师多次展示通话录音和质证法官的调查笔录,但是都无法直接明确被告张某参与了劝酒和饮酒,而本律师根据庭前收集的证据,据理力争,主张被告张某没有劝酒行为,更没有饮酒,且提前离场,对陈某没有安全提示和防护的义务,对陈某的死亡没有责任。后法官采纳了本律师的代理意见,作出一审判决,张某不承担责任,参与吃饭饮酒的李某承担部分责任。后双方均未上诉,该判决已经生效。

办案小结:

    本律师认为,在酒驾或醉驾发生交通事故导致死亡的案例中,关键是要厘清同席者是否参与了劝酒或劝阻,有没有对酒驾人或醉驾人尽到安全提示或防护的义务。本案中被告张某一直不饮酒,长期服药,而按照民诉法关于举证责任的规定,原告要证明被告参与饮酒且没有尽到安全警示义务,否则法院不能判决被告承担责任。本案中被告张某在律师指导下尽力收集证据,根据庭审情况随时调整应诉策略,最终赢得了官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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