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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州社会保险律师—社保改税征后,企业社保成本增加,如何依法降低成本
来源:孙新军律师
发布时间:2018-10-16
浏览量:398

社保改税征后企业社保成本增加,如何依法降低成本,实现与员工共赢


   强调一点任何变通方式都应该依法处理,都不能以损害员工利益为代价。降低成本增加收入实现共赢 


社保改税征后,企业社保成本增加,如何依法降低成本,实现与员工共赢。

 根据《深化党和国家机构改革方案》,(四十六)改革国税地税征管体制。为降低征纳成本,理顺职责关系,提高征管效率,为纳税人提供更加优质高效便利服务,将省级和省级以下国税地税机构合并,具体承担所辖区域内各项税收、非税收入征管等职责。为提高社会保险资金征管效率,将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等各项社会保险费交由税务部门统一征收。

  个人所得税的上述调整会带来减税效果毋庸置疑,但近期社保将交由税务部门统一征收的信息却引发了市场对居民实际可支配收入将下滑的担忧。原因在于,目前社保缴费基数不合规的现象较为普遍,社保的实际缴纳规模低于应缴纳规模,税务部门统一征收社保可能会带来降低居民可支配收入的效果。那么,以前“旧个税和并不规范的社保搭配”变为“新个税和更为规范的社保缴纳搭配”会对个人可支配收入(收入-社保-个税)带来怎样的变化呢?

  对前后两种搭配进行了简单的比较计算。假设不合规的社保缴纳情况是按照社保缴纳下限进行实际操作,计算结果显示月薪6000元的人群可支配收入将会下降257元,月薪10000元的人群将会下降296元,也即个税的减税幅度确实可能无法覆盖社保规范化所带来的可支配收入的下滑。

  当然需要说明的是,由于并不是所有的企业社保缴费均不合规,在不合规的情形中企业也并非全部是按照最低下限进行缴纳,且上述计算并未考虑新个税设置的扣除优惠;所以从全国范围实际来看,难言新搭配之下个人可支配收入必然降低。

  社保征收方式的变动不仅可能会对个人可支配收入带来影响,企业方面事实上也将面临着大额的社保补缴压力。个人可支配收入可能会得到新个税减负的缓解,但企业所面临的经营压力提升却是显而易见的。尤其在当前经济下行压力增大、融资渠道受限、经营环境艰难的情况下,补缴高额的社保费用对中小企业而言更是雪上加霜。

所幸,社保征收方式变动带来的相关担忧已然引发了政府方面的关注:9月6日召开的国务院常务会议强调,在社保征收机构改革到位前,各地要一律保持现有征收政策不变,同时抓紧研究适当降低社保费率,确保总体上不增加企业负担;

  但是从长远来看,社保改税收后,必须会增加企业的社保成本,企业应该依法依规化解风险,降低成本,增加员工收入。实现与员工共赢才是长远发展之道,下面根据我多年的律师劳动社保工作经验简间提一些建议供大家参考:

一、施行后新用工风险防范的建议

1.通过劳务派遣关系转嫁用工成本

2采用劳务外包、业务外包与众包等外包模式,化劳动关系为商业合作关系。

3.聘用更多的退休人员,发挥退休返聘关系的低成本优势。

4.扩大非全日制用工在部分部位的应用,

5.聘用事业单位的专业技术人员到企业兼职。

6.聘用一些企业交纳社会保险的员工可以从事第二作的人员。

7.通过样校企联合的渠道与在校生建立实习关系

8.根据国家和地方促进就业政策,建立见习基地、招聘见习生,可享受一定的贴补。

二、对施行前已建立劳动关系的建议

1.可以考虑通过合法手段将劳动关系解除或终止后改为劳务关系,

2.可以考虑依法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重新改为非全日制劳动关系。

3.根据企业实际情况考虑以入股、投资等级方式在不降低劳动者收入的情况下减少工资数额。

三、企业改变经营体制降低风险的建议,

1.小一些的企业可以把员工纳入股东,股东分红不是工资不用交纳社保。

2.大的一企业员工人数额过多如果是有限公司用入股的方式解除不了条件允许的可以考虑成立合伙制企业,

3.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考虑将企业部门门店成立若干小微企业或个体工资,员工与新成立的微体解决关系,以合作的方式支付费用。

  以上几点粗浅的建议希望可以帮助到有需要的中小企业,需要具体详细指导的可以联系本律师。在此再强调一点不管任何变通方式都要依法处理,都不能以损害员工利益为代价。降低成本增加收入实现共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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