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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间借贷无效的后果
来源:孙标律师
发布时间:2018-10-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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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民间借贷合同属合同范畴,根据合同法第五十六条无效的合同或者被撤销的合同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合同部分无效,不影响其他部分效力的,其他部分仍然有效。第五十七条 合同无效、被撤销或者终止的,不影响合同中独立存在的有关解决争议方法的条款的效力。第五十八条 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第五十九条 当事人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因此取得的财产收归国家所有或者返还集体、第三人。之规定,民间借贷无效后将产生如下后果:

    第一、返还借款(指民间借贷合同已履行完,没履行的不再履行)当然约定的利息亦无效;

    第二、赔偿损失,根据借贷双方过错确认。合同被确认无效后,有过错的一方应赔偿对方因此所遭受的经济损失。如果双方均有过错,那么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三、追缴财产,借款行为损害国家、集体、第三人合法权益的,利息应予收缴。如出借人与借款人双方均出于恶意,如借款用于赌博、贩毒、走私等非法行为,损害了国家利益和公共利益,本息均予以收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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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师姓名:
    孙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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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海南外经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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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主办律师
  • 执业证号:
    14601*********46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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