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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间借贷六种无效情形
来源:孙标律师
发布时间:2018-10-15
浏览量:411

民间借贷以下六种情形无效:

(一)套取金融机构信贷资金又高利转贷给借款人,且借款人事先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的;

(二)以向其他企业借贷或者向本单位职工集资取得的资金又转贷给借款人牟利,且借款人事先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的;

(三)出借人事先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借款人借款用于违法犯罪活动仍然提供借款的;

(四)违背社会公序良俗的;

(五)其他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效力性强制性规定的。 

以借贷为常业(含单位、个人,未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民间借贷无效。

 第六种情形实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法人之间、其他组织之间以及它们相互之间为生产、经营需要订立的民间借贷合同,除存在合同法第五十二条、本规定第十四条规定的情形外,当事人主张民间借贷合同有效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的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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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师姓名:
    孙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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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执业证号:
    14601*********46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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