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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治理
来源:王晓律师
发布时间:2018-10-14
浏览量:462

 

公司治理首先应当对现代公司的发展有一个宏观上的认识和把握,就我国而言,公司的发展大致可以分为种子期(设立期)、发展期、突破期、稳定期、衰退期等。重点需要认知的是前面三个时期,所谓种子期,是指公司成立以后在产品、商业模式上的尝试和探索时期,这个时期公司注册资本较少,股东往往身兼数职,股东、董事、经理与一身。成长期,是指公司在经历过种子期后找到适合自己的商业模式,虽然可能还处于亏损,但已经需要资金的投入来进行发展并盈利。这个时期的公司在治理上需要分层次,需要健全公司的结构,公司的事务已经不适合再把关键职务集于一个或几个人的身上,同时也是为了引入投资者的需要。当企业实现盈利之后,需要考虑的就是扩大规模,这时企业需要的资金量已经不是投资者所能满足的了,需要引进投资机构,同时需要考虑IPO的计划,涉及到公司整体结构的改动等。本文的公司治理就是针对公司在成长期时应当注意的问题,成长期做为公司发展一个承上启下的关键时期,通过科学的公司治理,为公司后续的健康发展奠定基础。

 

公司治理宏观上的两个层面

一、公司顶层结构:股东、董事、监事及经理层之间的关系。

二、公司内部组织机构设置以及各个部门之间的关系。

第一个层面属于法律法规和公司自治结合,第二个层面属于完全的公司自治。这两个层面的有机结合形成了公司健康的发展结构,可以说观察一个公司是否具有潜力以及是否值得投资就是由这两个方面展开。从投资人的角度,一般看中的除了公司的项目本身以外,更关心的就是公司的结构问题,公司的结构影响公司的稳定也就间接给投资带来风险。而从企业经营者的角度,不管对自身的定位是企业家还是资本家,公司治理的好坏也都影响其最终的收益。

目前冠以“公司”名义的企业有很多,但真正建立起现代公司治理结构的很少,而通过观察和研究那些已经上规模步入正规的公司集团后可以发现,其本身都有着良好的结构,从顶层结构,到各部门设置,再到人员管理,各司其职,互不干涉的同时又可以形成互补,组成一个立体的架构,其抵御经营风险的能力不言而喻,这也就是其能够形成规模的原因所在。而那些半路夭折的企业,著名的如真功夫、俏江南等,出的问题看似形形色色,归根到底都是企业治理上的不科学所导致。

在第一个层面顶层结构中,比如公司应当建立科学的决策机制,董事会的设置是法定要求,法律规定的意义就是在督促公司应当有科学的决策机构,法律的规定是经过实践总结出的公司良好发展所应当必备的要件。一个公司的董事会形同虚设,所有决策都是“一言堂”,没有经过科学的讨论和论证,全都由所谓的老板靠着自己的突然奇想和感觉一人拍板决定,不能发出不同的声音,这个企业的结果不言自明。

在第二个层面各部门的关系上,如果企业没有良好科学的内部结构,各部门机构之间的职能设置不明确,产生交叉,缺陷,运行效率低下,职务在职能上互相冲突没有相互分离,高管和关键岗位制度不健全没有预防机制,采购销售没有按照流程管理甚至出现损害公司利益等情况,这些内控缺陷将导致企业出现严重的管理混乱,最终积重难返。

可以说,排除技术、产品和商业模式的失败以外,公司夭折的原因集中到一点,就是公司治理上出了问题,尤其是第一层面的顶层结构出了问题。从这个角度,本文强调公司治理对公司发展的决定性意义并提倡公司应当逐步建立和健全良好的公司治理模式。

 

公司治理中应当避免的重要问题

一、在顶层结构中,股东会/大会是公司的决策机构,董事会是执行机构,其执行股东会/大会的决策,经理则负责公司的具体工作安排和处理日常事务,当公司有良好的架构,妥善安排好三者之间的责任时,公司就能够有效率的运作,当三者之间关系安排不合理时,公司就会形成僵局甚至面临解散的危急。

具体来说应当避免:1.股东会会议机制失效;2.股东会和董事会权限划分不科学,缺乏监督机制导致其中一会名存实亡;3.股东会和董事会决策程序不科学;4.经理层的权利没有合理机制和约束,自由度过大,导致经理层绑架决策机构和执行机构;5.三方协调机制不健。6.忽视监事作用,使得公司内部监督机制失效,各方权利失去制约。

例如在实践中,我国《公司法》对股东会和董事会的权利规定中赋予了两会都具有有关投资的决策权,如果公司在章程中没有合理的安排则有可能造成在投资上的权利冲突。又如,董事在执行股东会的决策时就究竟是维护公司的利益还是维护委派他的股东的利益时,如果不在制度层面进行安排完全交由董事自己的内心责任感来约束,也是不可靠的。在经理层的治理中,有的公司把公司法定代表人的职位交由经理层,在制度上不做合理限制,经理层控制公司印章等关键物品,使得经理层对外输送公司利益,同时绑架公司,掌握实权。

二、在公司各个部门的组织结构上,看似每个公司都有自己独特的地方,但其实有其共通性,有18个方面的内容,包括组织架构、发展战略、人力资源、社会责任、企业文化、资金活动、采购业务、销售业务、研究与开发、资产管理、工程项目、担保业务、业务外包、财务报告、全面预算、合同管理、内部信息传递、信息系统。这些方面体现了管理的规律性,也是由无数公司失败案例的教训总结,这18个方面就是《企业内部控制应用指引》,简称内控18条。企业可以根据这18条建立健全自己的内部管理,逐步完善企业。

具体来说在企业的种子期由于企业的规模较小,不宜设立太多部门造成“小马拉大车”的局面,徒增企业的成本和负担,机构和部门的设立遵循简单、高效的原则,除必要的产、供、销外,其他后勤管理部门不必一一划分。当企业进入成长期后,应当进行部门的建设,根据企业自己的实际情况建立健全董事会、经理层、调整和设置内部机构,增加法务、审计、投资、信息化等必要部门,建立结构上的分权、衔接与监督机制。

如何评价一个公司的治理水平

评价一个公司的治理水平,一般有三个层面的标准:

一、根据行业和公司特点制定了公司中长期的战略和发展规划。

二、制定了科学、完善的公司组织架构和管理体系以及相关的制度,管理体系的建立符合分权、监督和高效的原则,且在实践中得到切实的执行,能够保证公司业务和业绩的完成,并防范重大风险。

三、公司能够随时应对市场的变化、对重大事项做出科学、高效的决策,并最大限度防止错误决策的风险。

最后

说一点题外话,从经济学的角度,我国公司的发展规律99%是既定的,公司从引入投资者开始就进入这一轨道。投资者投资“进入”的目的在于“退出”,通过“退出”机制赚钱,公司在成长期的投资者多为天使投资人或VC等,他们的退出模式就是投资机构的进入,而投资机构(PE、IB等)的退出模式就在于公司的上市,投资者把风险转嫁给投资机构,投资机构把风险转嫁给股市,公司经过几轮的融资和规模的扩大,能承受其巨大风险的也只有由万千股民组成的股市,这就是市场的规律,只要进入市场就无可避免。所以,如何在市场的这一规律之中去生存和发展,考验着所有企业家的智慧。

由于本文的初衷是倡导公司在成长期就应当为公司以后的健康发展在公司治理方面打下基础,所以面向的公司是注册地在我国的国内公司,其治理基础是符合我国相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进行。当公司度过这个时期进入突破期后,由于IPO上市的安排和地点的选择(主要为国内、香港、美国),公司注册地可能会发生变化,其顶层结构的合法性基础也会发生变化,比如我国《公司法》是偏向于大陆法系范畴,公司采股东会中心主义,而为了IPO上市的考虑,很多目前国内知名的公司其注册地已经变更到开曼(Cayman)、英属维尔京群岛(BVI)等离岸地,其适用的是英美法系的公司制度,采董事会中心主义,所以造就了公司顶层结构的不同,公司治理的安排也有所不同。本文对离岸公司的治理安排暂不做讨论。



安徽中特律师事务所 王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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