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景玉律师亲办案例
交通事故面面观
来源:李景玉律师
发布时间:2008-06-17
浏览量:484
公民在法律面前不平等
 
    自从笔者从事法律实践工作以来,对原来在象牙塔中学到的“公平”“正义”等有了更加深刻的了解。正义是需要付出代价的,公平是需要用心呵护的。有过无数的幻想,有过无数的抱负。把古人的一首诗当成了自己的座右铭,“十年磨一剑,霜刃未曾试,今日把拭君,谁有不平事。”但是,现实生活根本不给我展示自己的机会。公平正义也离我远去,别的不谈就谈以下办理的几个交通肇事的案件,君就可看出我国法律面前人人根本不会平等。
 
    道路交通安全法的出台确实为交通的畅通提供了保障,同时也为交警的创收提供了法律的依据,但是本部法律的不公平的地方却十分明显,笔者略谈一二,以此引起广大群众的响应,进一步的引起立法和司法机关的高度重视,为更好的体现人权的保护和平等正义的精神。
 
一、户口的重要性。
 
    如果发生交通事故以后,造成了人的伤亡,确实需要赔偿的。按照《道路交通法实施条例》第95条的规定,交通事故损害赔偿项目和标准依照有关的法律规定执行。那么现在有关的法律规定就是目前生效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因为在1991年的交通事故处理办法已经作废了。按照这个《解释》去赔偿确实相对于1991年的《交通事故处理办法》要合理的多。因为在90年代,我国的经济刚刚走上发展的道路,人民的生活水平还不是很高的。但是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人民的收入有了很大的提高,如果再去用老的标准已经根本不能体现人的价值,同时也不能更好的去惩罚违法的人。所以新的标准是合理的。但是在本《解释》的具体赔偿项目上和赔偿的数额上笔者有着不同的看法。因为在第25、27、28、29、35等条中,明确的区分了城镇户口和农村户口的区别。就拿死亡赔偿金为例,导致被害人死亡的都是20,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这样就有天壤之别,因为农村居民的收入人均纯收入和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差距特别大。就拿河北省为例,河北省2005年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标准有关参考数据表明,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是7951元,而农村居民人均年纯收入是3171元。就足足的相差将近3倍。这时问题就出来了,同样是人,为什么,有的人死就赔的多,有人就赔的少呢?人生而平等的观念早已经深入人心。或许有人可能说是因为城市的人本来就工资高有固定的工作,将来有退休金;但是君不见浩浩荡荡的下岗大军在死亡线上挣扎,有的人已经下岗在家,对社会根本没有任何的贡献,但是他有一个身份就是城市户口,结果就要比一个农民企业家赔偿的多的多。也许我的例子有点偏激,但是这样的事实确实在我们的身边发生。打破户口的潘蓠,我们已经叫嚣了多少年了,为什么还存在城乡的差别?在这一方面,内蒙古自治区给全国开了先河,他们在交通事故赔偿的标准中规定,不论是城市户口还是农村户口,要同等的对待。难道这不值得我们学习吗?
 
二、人要会死
 
    谈起来可笑,富贵在命,生死由天,人什么时候去世,应该是自己左右不了的。但是如果今生选择死在交通事故中,那就必须选择死亡的地点。为什么呢?因为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5、27、28、29、30条中提到,赔偿的标准是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的标准,那么就可想而知,在我国西部偏远地区和在北京、上海是不一样的。如果一个北京人去青海去旅游的话,结果发生了车祸,首先需要去考虑的就是当地的标准。但是根据第30条的规定,赔偿权利人举证证明其住所地或经常居住地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纯收入高于受诉法院所在地标准的,残疾赔偿金或死亡赔偿金可以按照其居住地或者经常居住地的相关标准计算。被扶养人生活费的相关计算标准,依照前款原则确定。这条规定从法律的角度避免了我们刚才的担忧,但是在实践操作中却常常遇到困难。因为首先需要举证,其次,法律用的是“可以”按照……。在实践中法官往往按照本地的标准去操作。所以,找一个合适的地方去死,是很关键的。比如上海、广州、北京等经济发达的城市,是首选的地方。
 
三、流血又流泪时有发生
 
    《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33条规定,因收集证据需要扣留事故车辆及机动车行驶证的,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开具行政强制措施凭证,将车辆移至指定地点并妥善保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不得扣留事故车辆所载货物……。那么这些规定确实是起到了对肇事车辆的保护,限制了交通警察再去违法操作,无故扣押等。但是,是否想到受到伤害的一方,至今还倒在病床上或者已经含恨而去,但是自己的损失却没有得到任何赔偿。在本《规定》的第42条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扣押事故车辆除检验、鉴定外,不得使用。检验、鉴定完成后5日内通知当事人领取事故车辆和机动车行驶证。这种情况就十分的危险,人尸骨未寒,这边的车又重新驾上了。并且在交警处没有任何的押金或压物,交警倒是挺轻松的,我们无权利去扣车和要押金,你们只能自己提出需要财产保全,一辆车是几十万,被撞的人无钱治病,更别提交保证金。这样就眼睁睁的让车走掉。接下来就是马拉松式的诉讼,事故出了以后,就马上找到交警认为是自己的救星,把所有的希望寄托在交警的身上,但是交警却说原则上我们不管调解的,涉及钱的问题我们一般不过手,你们自己解决吧。自己能解决就没有必要找交警了。最后没有办法就是官司,法院打官司需要交诉讼费等,一审、二审就开始了。但是作为车主或司机却是自己开着车挣着钱和受害者打官司。即使是打赢了,车主就是不给,执行难的问题就出现了。我认为只要是在事故发生以后,交警根据事情的后果,让车主押一部分的押金,车主肯定是同意的。因为后边的处理程序全部是交警处理。在当事人的眼里,交警还是有一定的威慑力。但是,我们的交警就是该稍微的“滥用”以下自己的权利,却根本不用,不需要自己的去滥用自己的权利时,却一直在滥用。究竟谁会能为我们受害者考虑以下呢?这绝对不是法律制定的问题,而是执法的问题。执行难的应该是那些无钱无权又无势的老百姓,不然现在为什么这么多的上访案件,确实,不能上诉不如上访。
 
四、 法律明文规定不执行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五条医疗机构对交通事故中的受伤人员应当及时抢救,不得因抢救费用未及时支付而拖延救治。肇事车辆参加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的,由保险公司在责任限额范围内支付抢救费用;抢救费用超过责任限额的,未参加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或者肇事后逃逸的,由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先行垫付部分或者全部抢救费用,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机构有权向交通事故责任人追偿。看到了这个规定,笔者终于明白了一点就是交警罚款的去处。但是成立了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以后,就必须把这些钱用到该用的地方。我们无法去计算交警每年大约罚款的数额,但是 我们却可以统计受到、这批资金恩惠的人数。多少人事故发生以后,因无钱住院而不得已离开医院,等着落下残疾,更有的人因无钱住院而献出了自己宝贵的生命。我们在痛恨车主狠心的同时,更应该考虑以下,作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公民,在死亡的考验下是否有条件接受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的帮助。我们的交通管理部门是否应该反思以下他们的工作作的如何。法律之所以明文规定出来是说明立法机关已经意识到这方面的危机,有无数的人需要国家出面来救助,但是我们的执法机关除了罚款以外,究竟作了什么。执法问题是一个很沉重的话题,如何去提高执法人员的司法素质是一个很庞大的工程。我们能做的就是呐喊。
以上内容由李景玉律师提供,若您案情紧急,找法网建议您致电李景玉律师咨询。
李景玉律师主任律师
帮助过5274好评数52
  • 办案经验丰富
  • 服务态度好
  • 咨询解答快
河北省廊坊市广阳区新世纪大厦506室。
LAWYER INFORMATION
律师信息
  • 律师姓名:
    李景玉
  • 执业律所:
    河北李景玉律师事务所
  • 职  务:
    主任律师
  • 执业证号:
    11310*********839
CONTACT ME
联系本人
  • 服务地区:
    全国
  • 地  址:
    河北省廊坊市广阳区新世纪大厦506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