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吴某。
在吴某诉李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案号为(法院立案案号),吴某曾向贵院申请对被告李某采取财产保全措施,案外人王某以位于东莞市某地的房屋房为该申请提供担保,贵院在查封被告李某财产的同时,也查封了案外人王某的房产以做担保。
因本案已进入执行阶段,执行案号为:(法院执行案号) 。贵院继续对被告李某的财产查封时依法无需申请人继续提供担保,即无需案外人王某继续为申请人提供担保。因此特请求贵院解除对王某的东莞市某地的房产查封,请予支持为感!
此致
湛江市某某区人民法院
申请人:
二○一七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