鲁绪昌律师亲办案例
下班后有无义务回复工作中微信
来源:鲁绪昌律师
发布时间:2018-10-11
浏览量:803

 2017年7月,王女士进入某饮品店工作,担任店长职务。2018年7月2日22时23分,王女士所在单位负责人在工作微信群上要求在10分钟内发当月营业额,不发就辞退。王女士因怀孕较早入睡未及时回复,10分钟后,单位负责人在微信工作群上通知王女士已被辞退。第2天在王女士去店里上班时,单位告知其已被辞退,并拒绝向王女士支付上月的工资。

  王女士于2018年7月24日到市总工会职工服务中心求助,负责人指出,《劳动法》第二十九条规定,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内,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加上公司并未书面告知王女士解除劳动合同等程序不合法,王女士的单位系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在律师的帮助下,王女士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要求单位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等。2018年8月7日,王女士所在单位主动联系王女士进行调解,最后,王女士拿到了1.8万元赔偿金。

  下班时间没有及时回复工作微信属于严重违纪吗?

山东首席劳动法专业律师鲁绪昌律师表示,单位无权要求职工下班后有事必回。据《劳动法》第三条规定,劳动者享有休息休假的权利。下班期间,职工理应得到充分休息。用人单位应该尊重职工的休息权,不应随意侵占职工的休息时间。

  用下班时间完成工作任务应属加班

  另外,职工能不能拒绝下班时间的工作“紧急回复”?

  有人感觉自己的休息时间被‘绑架’了。

  有人也表示,因为这些即时通信工具,自己已经成了“7×24小时”全年无休的公共客服了。

  下班之后,职工有义务“时刻准备着”接收指令、通知并及时回复吗?如果占用时间较长,是否属于隐形加班?

  山东首席劳动法专业律师鲁绪昌律师认为,理论上职工有权拒绝用人单位在下班时间发布的工作指令。至于是否算加班,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九条规定:“劳动者主张加班费的,应当就加班事实的存在承担举证责任。”现在很多单位实行加班审批制,只有经过公司审批的延时工作才属于加班。但如果公司在职工下班后布置工作,且明确要求职工在明天上班之前完成,这种要求,显然需要职工利用下班时间完成,应属于加班。

  加班工资怎么算?

  《劳动法》第四十四条列举了几种用人单位应当支付高于劳动者正常工作时间的工资报酬的情形:

  安排劳动者延长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150%的工资报酬;

  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200%的工资报酬;

  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300%的工资报酬。

  此外,用人单位违法安排职工加班加点,必须承担相应法律责任,由劳动行政部门给予其警告、责令改正、罚款等行政处罚。

以上内容由鲁绪昌律师提供,若您案情紧急,找法网建议您致电鲁绪昌律师咨询。
鲁绪昌律师主任律师
帮助过490好评数20
  • 办案经验丰富
  • 服务态度好
山东济宁琵琶山路万达广场D座22层
LAWYER INFORMATION
律师信息
  • 律师姓名:
    鲁绪昌
  • 执业律所:
    山东华宁律师事务所
  • 职  务:
    主任律师
  • 执业证号:
    13708*********212
CONTACT ME
联系本人
  • 服务地区:
    山东-济宁
  • 地  址:
    山东济宁琵琶山路万达广场D座22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