抚养费是父母或其他对未成年人负有抚养义务的人,为未成年人承担的生活费、教育费、医疗费等费用。子女抚养费的数额如何确定?子女抚养费的数额,可根据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和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确定。
《婚姻法》第37条:离婚后,一方抚养的子女,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或全部,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一、抚养费给付的三大标准:
(一)子女的实际需要;
(二)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
(三)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确定。
二、子女的抚养费标准具体数额如何确定?
(一)有固定收入的,抚育费一般可按其月总收入的20%-30%的比例给付。负担两个以上子女抚育费的,比例可适当提高,但一般不得超过月总收入的50%。
(二)无固定收入的,抚育费的数额可依据当年总收入或同行业平均收入,参照上述比例确定。
(三)有特殊情况的,可适当提高或降低上述比例。
三、抚养费给付的方式
(一)定期给付:抚育费应定期给付,
(二)一次性给付:有条件的可一次性支付。
(三)对一方无经济收入或者下落不明的,可用其财物折抵子女抚育费。
四、抚育费的给付期限
(一)一般至子女十八周岁为止。
(二)十六周岁以上不满十八周岁,以其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并能维持当地一般生活水平的,父母可停止给付抚育费。
(三)尚未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父母又有给付能力的,仍应负担必要的抚育费:
(1)丧失劳动能力或虽未完全丧失劳动能力,但其收入不足以维持生活的;
(2)尚在校就读的;
(3)确无独立生活能力和条件的。
五、增加抚养费的事由
离婚后,子女要求增加抚育费的,应另行起诉。
子女要求增加抚育费有下列情形之一,父或母有给付能力的,应予支持。
(1)原定抚育费数额不足以维持当地实际生活水平的;
(2)因子女患病、上学,实际需要已超过原定数额的;
(3)有其他正当理由应当增加的。
六、减少抚养费的事由
减少与免除子女抚育费,主要是针对供养人的给付能力降低和经济收入减少;或子女虽未满18周岁但已有劳动收入,能以自己的劳动收入维持自己的生活所需这些情形。
七、特别注意情形
(一)父母不得因子女变更姓氏而拒付子女抚育费。父或母一方擅自将子女姓氏改为继母或继父姓氏而引起纠纷的,应责令恢复原姓氏。
(二)父母双方可以协议子女随一方生活并由抚养方负担子女全部抚育费。但经查实,抚养方的抚养能力明显不能保障子女所需费用,影响子女健康成长的,不予准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