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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震中工程建设各方的法律责任初探
来源:张魏律师
发布时间:2008-06-16
浏览量:724

地震中工程建设各方的法律责任初探

一、工程建设参与各方:

1、建设发包方

2、承包施工方

3、工程监理方

4、材料供应商

5、行政管理方:包括规划设计、工程质监站等。

二、地震专家对工程破坏的意见

1、设计上抗震等级低,四川省,我们国家规定的抗震建设标准是按照7度烈度来设防,这次地震的烈度达到11度,超过了抗震等级低。

2、建设规划不合理,有些学校为了节约用地,建设地点在地质条件不太好的山坡等地方,地震中容易造成滑坡、地基下沉。

3、房屋抗震等级差,跨度大,没有按抗震要求设(构造柱)抗震柱或设了没有按规范要求施工,没有设有一定量的构造钢筋。

4、房子结构上有一定缺陷。墙体结构不好,柱子少。

5、过于要求采光比,造成门窗过大。

6、为了隔音过多采用预应力空心板。过多采用预应力空心板也是造成伤亡过大的原因,许多人都是被空心板砸伤的。

7、现中国的房屋多为砖混结构抗绕度小,抗震比木结构、钢结构等其它形式的结构差。木结构的房子由于抗绕度大,抗震好些,而且木房子倒了伤亡没有砖混的大。

8、有些房屋在施工中也有一些质量问题,造成工程质量下降,也是造成房屋倒塌的原因。

三、工程建设参与各方可能的法律责任

1、建设方一般没有责任,但如果:建设方与施工方串通降低工程质量,则要承担相应责任;未经验收合格就投入使用也要承担相应责任。

2、施工方可能的法律责任:

未按设计图施工,要承担相应责任;

偷工减料施工,要承担相应责任;

逾期施工,对逾期部分应对建设方承担责任;

3、监理方可能的法律责任:

未按监理合同履行职责,要承担相应责任;

与施工方串通不按图纸施工、偷工减料,要承担相应责任;

4、材料供应商可能的法律责任:

供应的材料不合格,应承担相应责任。

5、行政管理部门可能的法律责任:

按法律的规定,行政部门只有故意和重大过失才承担责任:也就是在规划设计、质量监督方面故意留下隐患或缺陷,因重大过失(不是一般的过失)给工程质量造成损失。

四、工程建设参与各方可能的法律责任的划分:

1、建设方与施工方的划分:

工程未完工或未竣工验收,建设方就投入使用的,风险由建设方承担:见《建筑法》《合同法》的相关规定。

施工方逾期交房的,风险由施工方承担:见《合同法》的相关规定。

如约施工中的风险,由建设方承担责任(因不可抗力免责)。

2、建设方与监理方的划分:

监理方违反监理合同的约定、与施工方串通的,监理方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3、建设方与材料供应商的划分:

如果是由建设方采购材料,因建设材料质量原因的,供应商承担相应责任。

4、建设方与行政管理方的划分:

只要行政管理方没有供故意或重大过失,行政管理方不承担责任。

5、施工方与监理方的划分:

监理方按监理合同履行,无过错,监理方不承担责任;施工方与监理方串通偷工减料、隐瞒隐蔽工程问题,施工方和监理方承担连带责任。

6、施工方与材料供应商的划分:

如果工程由施工方提供材料,因材料原因注造成损坏,材料供应商应对施工方和建设方承担责任,材料供应商最终对施工方承担责任。

7、施工方与行政管理方的划分:

行政管理方无故意或重大过失,不承担责任。

五、特别强调:地震仍是主要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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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师姓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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