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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院:公司被吊销后不清算,股东应对公司债务连带清偿
来源:赵丽律师
发布时间:2019-01-30
浏览量:3038

公司因为参加年检被吊销营业执照,且在无财产可供执行的情况下,申请执行人可以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十八条之规定,另案起诉公司的股东或者董事控股股东或者公司实际控制人,要求上述人员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最高法指导性案例9号:

甲贸易有限公司诉蒋XX王XX等买卖合同纠纷案(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讨论通过 2012年9月18日发布)


裁判要旨: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和控股股东,应当依法在公司被吊销营业执照后履行清算义务,不能以其不是实际控制人或者未实际参加公司经营管理为由,免除清算义务。


基本案情:

原告上海xx贸易有限公司(简称xx公司)诉称:其向被告常州xx机械设备有限公司(简称拓xx公司)供应钢材,拓xx公司尚欠货款1395228.6元,被告房xx、蒋xx和王xx为拓xx公司的股东,拓xx公司未年检,被工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至今未组织清算。因其怠于履行清算义务,导致公司财产流失灭失,xx公司的债权得不到清偿。根据《公司法》及相关司法解释规定,房xx、蒋xx和王xx应对拓xx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故请求判令拓xx公司偿还xx公司货款1395228.6元及违约金,房xx、蒋xx和王xx对拓xx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被告蒋xx王xx辩称:

1.两人从未参与过拓xx公司的经营管理;

2.拓xx公司实际由大股东房xx控制,两人无法对其进行清算;

3.拓xx公司由于经营不善,在被吊销营业执照前已背负了大量债务,资不抵债,并非由于蒋xx王卫xx于履行清算义务而导致拓xx公司财产灭失;

4.蒋xx王xx也曾委托律师对拓xx公司进行清算,但由于拓xx公司财物多次被债权人哄抢,导致无法清算,因此蒋xx、王xx不存在怠于履行清算义务的情况故请求驳回xx公司对蒋xx王xx的诉讼请求。被告房xx未到庭参加诉讼,亦未作答辩。


法院经审理查明:

2007年6月28日,xx公司与拓xx公司建立钢材买卖合同关系,xx公司履行了7095006.6元的供货义务,拓xx公司已付货款5699778元,尚欠货款1395228.6元。另,房xx、蒋xx和王xx为拓xx公司的股东,所占股份分别为40%、30%、30%,拓xx公司因未进行年检,2008年12月25日被工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至今股东未组织清算。现拓xx公司无办公经营地,帐册及财产均下落不明,拓xx公司在其他案件中因无财产可供执行被中止执行。


裁判理由:

法院生效裁判认为:xx公司按约供货后,拓xx公司未能按约付清货款,应当承担相应的付款责任及违约责任。房xx、蒋xx和王xx作为拓xx公司的股东,应在拓xx公司被吊销营业执照后及时组织清算。因房xx、蒋xx和王xx怠于履行清算义务,导致拓xx公司的主要财产帐册等均已灭失,无法进行清算,房xx、蒋xx和王xx怠于履行清算义务的行为,违反了《公司法》及其司法解释的相关规定,应当对拓xx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拓xx公司作为有限责任公司,其全体股东在法律上应一体成为公司的清算义务人,《公司法》及其相关司法解释并未规定蒋xx、王xx所辩称的例外条款,因此无论蒋xx、王xx在拓xx公司中所占的股份为多少,是否实际参与了公司的经营管理,两人在拓xx公司被吊销营业执照后,都有义务在法定期限内依法对拓xx公司进行清算。


裁判结果:

上海市xx区人民法院于2009年12月8日作出判决:1、拓xx公司偿付存亮公司货款1395228.6元及相应的违约金;2、房xx、蒋xx和王xx对拓xx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一审宣判后,蒋xx、王xx提起上诉。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于2010年9月1日作出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十八条: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和控股股东未在法定期限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导致公司财产贬值流失毁损或者灭失,债权人主张其在造成损失范围内对公司债务承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和控股股东因怠于履行义务,导致公司主要财产账册重要文件等灭失,无法进行清算,债权人主张其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

上述情形系实际控制人原因造成,债权人主张实际控制人对公司债务承担相应民事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



来源:北京法院网最高人民法院

转自:江苏圣典常州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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