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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法汇|走私毒品罪常见既遂情形
来源:郑毅律师
发布时间:2018-10-04
浏览量:714

走私毒品罪是指行为人明知是毒品而非法运输、携带、寄递进出国(边)境的行为。

本罪的行为方式主要是输入毒品与输出毒品,直接向走私人非法收购走私进口的毒品,或者在内海、领海、界河、界湖运输、收购他人贩卖的毒品。

走私毒品罪常见的既遂情形包括但不限于:

一、在海关监管现场被查获的,以犯罪既遂论;

        二、通过海关走私毒品,只要进入口岸任何一个环节即以既遂犯罪论;

        三、通过寄递方式走私毒品的,以交付寄递为既遂标准;

       四、通过其他方式走私毒品的,只要毒品越过国(边)境即以既遂论处。

对于走私毒品的,无论数量多少,都要依法予以追诉。

根据《刑法》第347条的规定,走私毒品的数量不同,量刑结果也不同(具体数量以法律规定的标准为量刑依据),最高刑期为死刑,并处没收财产;最低刑期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参考文献:《常见毒品犯罪实务指引——办案思维与疑难解析》(罗小柏  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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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师姓名:
    郑毅
  • 执业律所:
    广东墨林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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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高级合伙人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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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4403*********0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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