何为律师亲办案例
解除土地租赁合同纠纷代理词
来源:何为律师
发布时间:2018-09-29
浏览量:2853

审判长、审判员:

本律师事务所接受A公司的委托,就其与B公司(以下简称B公司)之间的合同纠纷一案,指派我作为本案诉讼代理人,现根据本案的事实及法律适用发表如下代理意见,请合议庭参考。

一、本案的基本事实及时间轴

1、2013年9月30日,枣庄市XX政府草拟了《合同书》(合同书有三方主体),该合同书因合同主体对部分内容存在分歧,最终也未能正式签订。此前,也没有任何证据能够证明对合同的内容各方口头达成了一致意见,即口头合同也未成立。

2、2013年11月9日,B公司与A公司签订了《场地转让协议》,其中约定B公司协助A公司同当地政府签订相关土地租赁及投资协议;A公司签订协议后支付50%订金,在B公司协助A公司完成与XX政府签订场地使用协议(或项目投资协议)后付清余款;B公司应在收到A公司订金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完成上款所说协议的签订工作。

3、2013年11月12日、2013年11月21日、2013年12月20日,A公司共计支付B公司150万元整。

4、2014年A公司以转让土地未取得合法用地手续为由起诉B公司,要求确认合同无效。(案号为2014市中商初字第XX号)

5、2014年6月17日,在未通知A公司解除合同的情况下,B公司与XX政府签订合同,将土地交给XX政府。

6、2014年8月27日,2014市中商初字第XX号案件作出判决,判决合同有效。

7、2014年9月20日,A公司与枣庄C有限公司签订场地转让协议。但因A公司始终未取得土地,致使未能实际履行该协议。

8、2014年12月1日,B公司起诉A公司被法院受理(证据为应诉通知书,案号为2014年市中商初字第XXXX号,该案至今未审结),B公司要求解除《场地转让协议》,并诉求150万元赔偿金。

9、2016年1月5日,A公司起诉B公司被法院受理(即本案诉讼),A公司要求解除《场地转让协议》。

二、本案的争议焦点:究竟是谁违约

1、A公司与B签订《场地转让协议》后,应支付140万订金,A公司实际支付了150万,履行了义务。

2、依据约定,B公司应在15个工作日内完成协助A公司同当地政府签订相关土地租赁及投资协议,但是最终B公司未能协助A公司与孟庄镇政府达成协议。

3、B公司至今未能将土地交付给A公司。且在《场地转让协议》未被解除的情况下,将土地交付给他人。

4、在土地没有合法用地手续的情况下,即使《场地转让协议》被确认有效,B公司也无法依法将土地转让给A公司,构成履约不能。

由上可知,A公司无任何违约之处,B公司根本违约。

三、B公司三个主要抗辩观点的辨析

1、B公司认为,A公司与镇政府未能签订合同过错在A公司。此观点错误。A公司与XX政府洽谈合同时,双方未能达成一致意见,所以在签订《场地转让协议》时才约定B公司需要“协助”——协助做政府的工作,撮合双方当事人达成协议。

合同的成立需各方协商一致,A公司与镇政府任何一方因无法接受对方的条件而不能达成一致意见,致使合同不成立,不应因此就认定哪一方是“过错方”。A公司不同意向镇政府交纳保证金,同时镇政府不同意A公司不交保证金,如果谁不同意谁就是“过错方”,那么显然是镇政府的责任。

2、B公司认为,A公司起诉(2014市中商初字第XX号)要求确认合同无效,说明A公司不准备履行协议,构成违约,该观点错误。本案的土地至今没有见到合法的用地手续,且根据法律规定,镇政府也不可能成为工业土地的所有权和使用权人,所以镇政府将土地转让给B公司,B公司就取得了合法的用地依据根本不成立。在此情况下,A公司为避免土地监管带来的风险,起诉要求法院确认合同效力并无不妥,如果合同有效,A公司将继续履行(实际履行也未中断),如果无效,也可以避免损失的扩大。更为重要的是,合同约定的付款义务,A公司已经依约定履行,A公司未因起诉而耽误履行自己的义务,所以不存在违约。判断A公司是否违约,应看其是否未按约定履行义务,此与是否起诉合同无效无关,合同中也未约定起诉要求确认合同无效系违约行为。


3、B公司认为,A公司与枣庄C公司签订场地转让协议,所以说明A公司不打算履行《场地转让协议》。此观点错误。《场地转让协议》并未约定A公司不能再转让场地,所以A公司可以再转让。不但如此,此恰恰说明A公司想要和需要履行《场地转让协议》,因为如果A公司不能拿到《场地转让协议》的土地,就无法向枣庄C公司履行合同。

 

 

代理人:     

二〇一八年七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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