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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诈骗罪与诈骗罪追诉与量刑-以广东省为例
来源:李家顺律师
发布时间:2018-09-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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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近看得太多关于诈骗罪及合同诈骗罪的东西,只是初学者,或很多内容是不正确的,可以指教的请指教。

    合同诈骗罪及诈骗罪在司法实践中,是比较难区分的罪名,为此,笔者对广东省的合同诈骗罪与诈骗罪的追诉与定罪量刑来进行一些阐述。

    一、两罪的追诉金额起点

    关于合同诈骗罪的追诉金额起点,全国是有统一标准的,根据2010年5月7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公通字[2010]23号印发《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第七十七条规定: [合同诈骗案(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在二万元以上的,应予立案追诉。可以知道合同诈骗罪的追诉金额为2万元,笔者认为该2万元的合同诈骗罪追诉金额仅仅是针对个人犯合同诈骗罪而言,对于单位犯合同诈骗罪的,结合“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印发《关于办理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犯罪案件座谈会纪要》的通知( 粤高法〔2014〕301号)12. 关于单位犯合同诈骗犯罪的数额标准。单位犯合同诈骗罪的标准,按照个人犯罪数额标准的5倍掌握”的规定,单位犯合同诈骗罪的,其追诉起的应为2万元的5倍,即10万元。

    诈骗罪的金额起点在广东省内有专门的文件确定,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广东省人民检察院《关于确定诈骗刑事案件数额标准的通知》(粤高法发〔2014〕12号)规定:一类地区包括广州、深圳、珠海、佛山、中山、东莞等六个市,诈骗数额较大的起点掌握在六千元以上;二类地区包括汕头、韶关、河源、梅州、惠州、汕尾、江门、阳江、湛江、茂名、肇庆、清远、潮州、揭阳、云浮等十五个市,诈骗数额较大的起点掌握在四千元以上;即广东省地区对诈骗罪的追诉起的分一类地区追诉起点6000元、二类地区起点4000元。

    二、两罪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的范围确定

结合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第七十七条规定及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印发《关于办理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犯罪案件座谈会纪要》的通知( 粤高法〔2014〕301号)规定的“11.个人进行合同诈骗犯罪的数额标准。一类地区以不满30万元为“数额较大”,30万元以上不满150万元为“数额巨大”,150万元以上为“数额特别巨大”。二类地区以不满20万元为“数额较大”,20万元以上不满120万为“数额巨大”,120万元以上为“数额特别巨大”。”及“12.关于单位犯合同诈骗犯罪的数额标准。单位犯合同诈骗罪的标准,按照个人犯罪数额标准的5倍掌握。”可知道犯合同诈骗罪:(1)“较大金额”为:一类地区个人为2万元以上不满30万元,单位为10万元以上不满150万元;二类地区个人为2万元以上不满20万元,单位为10万元以上不满100万元;(2)“数额巨大”为:一类地区个人为30万元以上不满150万元,单位为150万元以上不满750万元;二类地区个人为20万元以上不满120万,单位为100万元不到600万元;(3)“数额特别巨大”:一类地区个人为150万元以上,单位为750万元以上;二类地区个人为120万元以上;单位为600万元以上。

诈骗罪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广东省已有明文规定,即《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广东省人民检察院关于确定诈骗刑事案件数额标准的通知》(粤高法发〔2014〕12号)规定:对我省执行“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的标准通知如下:

     一、一类地区包括广州、深圳、珠海、佛山、中山、东莞等六个市,诈骗数额较大的起点掌握在六千元以上;数额巨大的起点掌握在十万元以上;数额特别巨大的起点掌握在五十万元以上。

    二、二类地区包括汕头、韶关、河源、梅州、惠州、汕尾、江门、阳江、湛江、茂名、肇庆、清远、潮州、揭阳、云浮等十五个市,诈骗数额较大的起点掌握在四千元以上;数额巨大的起点掌握在六万元以上;数额特别巨大的起点掌握在五十万元以上。

通过以上可以总结犯诈骗罪(只个人可犯)1)“较大金额”为:一类地区为6千元以上不满10万元;二类地区为4七千元以上不满6万元;(2)“数额巨大”为:一类地区为10万元以上不满50万元;二类地区6万元以上不满50;(3)“数额特别巨大”:一、二类地为50万元以上。

    三、关于两罪的量刑比较

比较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实施细则(粤高法发[2017]6号)及依据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二)》实施细则(试行)(粤高法发[2017]7号)之规定,诈骗罪及合同诈骗罪在“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确定量刑的起点是一致的(可以看粤高法发[2017]6号第七大点及第1小点及粤高法发[2017]7号第五大点及第1小点),但在在量刑的起点上对于增加刑罚量的规定大有不同。

依据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实施细则(粤高法发[2017]6号)规定:(七)诈骗罪2.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可以根据诈骗数额等其他影响犯罪构成的犯罪事实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1)一般诈骗超过数额较大起点未达到数额巨大起点的,一类地区每增加15000元,二类地区每增加10000元,可以增加三个月到六个月的量刑幅度;(2)一般诈骗超过数额巨大起点未达到数额特别巨大起点的,一类地区每增加40000元,二类地区每增加45000元,可以增加六个月到一年刑期;(3)超过数额特别巨大起点,超过数额不足50万元,可以增加一年以下刑期;超过数额已满50万元不满250万元,可以增加一年到三年刑期;数额超过250万元以上,可以增加三年以上刑期,但依法应判处无期徒刑的除外。

依据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二)》实施细则(试行)(粤高法发[2017]7号)规定:五.合同诈骗罪2.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可以根据合同诈骗数额等其他影响犯罪构成的犯罪事实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1)超过数额较大起点未达到数额巨大起点的,一类地区每增加2万元元,二类地区每增加1万元,可以增加一个月至二个月的刑期;(2)合同诈骗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一类地区每增加3万元,二类地区每增加2.5元,可以增加一个月至二个月的刑期;(3)合同诈骗数额特别巨大或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数额增加150万元,可以增加一年以下刑期;数额增加超过150万元不足750万元,可以增加一年到三年刑期;数额增加超过750万元以上的,可以增加三年以上刑期,但依法应判处无期徒刑的除外。

四、笔者对两罪的看法

通过以上两罪的几项内容对比,笔者认为如律师作为辩护人,在分不清究竟是合同诈骗罪或是诈骗罪的情况下,凡是接近合同诈骗罪形式的,通常要往合同诈骗罪的方向进行辩护,除非经多方面考虑认为以诈骗罪辩护更有利于维护当事人的利益。因为通过以上几点,无论在追诉金额的起点,还是对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认定或是对两罪的量刑加刑上面看,如认定为合同诈骗罪都较认定为诈骗罪有利。当然,何种辩护策略只在乎各位律师的选择或那种更维护当事人的利益,比如有部分律师只会主张当事人认罪及认真悔罪,请求法院进行轻判,但亦会有利益会穷尽办法尝试为当事人找更轻的罪名请求轻判。

附文——以上文章大多引用《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广东省人民检察院关于确定诈骗刑事案件数额标准的通知》(粤高法发〔2014〕12号)、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实施细则(粤高法发[2017]6号)及依据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二)》实施细则(试行)(粤高法发[2017]7号)。因为笔者基础差、理解可能不够全面、内容或多有不足或错误知错,但没事,做律师就应该在错误中成长,认识到自己的不足,争取下次做更好的。具体的请查询相关文件和条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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