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媛媛律师亲办案例
产品责任纠纷,买方应对购买产品负有及时验收义务
来源:沈媛媛律师
发布时间:2018-09-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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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A公司起诉被告B公司产品责任纠纷一案由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受理,原告诉讼请求为:1.被告提供N份某产品用于修理、更换周转,并修理、更换存在质量问题的M份某产品;2.被告支付原告协助修理、更换过程中产生的拆装、更换、运输等费用X元;3.被告就侮辱、诽谤原告及其工作人员的行为向原告及其工作人员赔礼道歉;4.本案诉讼费用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 2014年11月至2016年3月期间,原告共向被告采购了某产品,原告将上述产品拼装成公交车LED显示屏后销往公交车生产工厂,后公交车LED显示屏陆续随公交车投入各地使用。自2015年10月开始,原告陆续收到客户关于LED显示屏存在死灯问题的反馈。原告协同车厂现场核查后统计,用被告交付的某产品组装成的公交车LED显示屏中存在不同程度的死灯问题。原告收到死灯问题的反馈后,曾多次通过电话、微信、发函等方式向被告反馈并要求被告承担修理、更换责任,被告却一再拖延并多次无端侮辱、诽谤原告及其工作人员。因产品特殊,修理LED显示屏时,需先将整块LED显示屏从公交车上拆下,再将存在死灯问题的某产品从显示屏上拆下并更换上新的某产品,然后将存在死灯问题的某产品送回被告处维修。因此,如需修理存在死灯问题的LED显示屏,需要提供一定数量、可供替换的某产品,并会产生LED显示屏拆装费用、某产品更换及运输费用等。被告拒不承担修理、更换责任,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原告诉至法院,请求判如所请。

法院认为:原、被告确认的《产品购销合同》对涉案产品的质量、验收标准、异议期及不良品的处理等作了约定,原告对被告提供的产品负有及时验收的义务,双方自2014年10月便建立交易往来,期间被告持续向原告供货,原告签收货物、对账确认应付货款并付款,并无有效证据证明其曾对被告的货物提出质量异议,其行为应视为对被告所供货物符合合同约定的初步肯定。此外,原告提供给案外人的路牌显示屏系对单元板进行再次加工而成,其所使用的其他部件、工序,甚至运输、安装等环节都有可能对显示屏能否完整显示造成影响,且原告也没有有效证据证明其提供给案外人的、发生质量问题的路牌显示屏系采用被告供应的单元板组装而成,故原告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供应给案外人的路牌显示屏显示不完整等质量问题系由被告供应的单元板存在质量问题造成。综上,原告主张被告交付的货物存在质量问题证据不足,本院不予采信,故其第1、2项诉讼请求,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至于原告第3项诉讼请求,本案案由为产品责任纠纷,双方争议的焦点在于被告向原告供应的单元板是否存在质量问题,而原告第3项诉讼请求为名誉权纠纷,两者属于不同的法律关系,故本院对原告第3项诉讼请求不作处理,双方应另寻法律途径解决。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律师点评:在拖欠货款纠纷中,很多情况是由于供货产品质量存在一定的问题且没有得到妥善解决,导致买方不想支付货款。本案便是由于买卖合同纠纷衍生出来的产品责任纠纷,由于买方无证据证明上述LED显示屏存在死灯问题是由于供应商产品质量问题导致,且买方提出产品质量问题已经超出了合同约定的检验期限,从而导致败诉。因此,本律师认为,企业在采购产品/原材料的过程中,应注意以下几点:

1、在草拟采购合同时,应注意对产品检验条款的把控,产品验收及质量检验期限的约定应合理,检验方法科学。买方可以约定在签收时,买方仅对货物进行必要的数量、型号、规格等简单项目进行必要的核对。而对于产品的质量问题检验时间,如果约定的过短,买方可能无法在检验期间内发现产品的隐蔽瑕疵问题,因此,合同中可以约定一个较长的质量检验和供应商质量保证期限。

2、尽可能要求供应商对每个产品上进行单独编码,确保发生质量问题时可及时确认产品是否由该供应商供货,以便及时划分责任。

3、买方发现存在产品质量问题时,应及时提出产品质量异议,并注意保留证据。

4、一旦双方供货产品/原材料是否存在质量问题存在争议的,双方可申请人民法院委托专门的司法鉴定机构进行鉴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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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沈媛媛
  • 执业律所:
     北京市盈科(深圳)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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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执业证号:
    14403*********7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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