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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第215条中的“伪造”与“擅自制造”有何区别?
来源:郑毅律师
发布时间:2018-09-28
浏览量:2921

《刑法》第215条规定: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这是我国《刑法》对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的法律规定。根据该规定,行为人在客观上必须具有伪造或者擅自制造的行为,才能构成犯罪。那么,如何理解伪造和擅自制造的概念呢?


在本罪中,伪造是指:没有取得“指定商标印刷单位”资格,不具有《指定印刷商标单位证书》的个人或企业,采取印刷、印染、制版、刻字、织字、晒蚀、印铁、铸模、冲压、烫印、贴花等方式制作了他人注册商标标识的行为。

而擅自制造是指:具有指定印刷商标标识的单位资格,但违反商标管理法规,非法印刷他人注册商标标识的;或者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或授权,私自印刷他人注册商标标识的行为。

根据两种行为法律概念上的理解,二者的根本区别就在于是否具有印刷资质。


如果要取得商标标识的印刷资质,根据《印刷业管理条例》的规定,印刷企业必须要取得《印刷经营许可证》方能开展印刷经营活动。

而在经营印刷商标标识时,还要根据国家工商总局制定的《商标印制管理办法》的规定:商标印刷委托人在委托商标印刷单位印刷商标标识时,应当出示《商标注册证》或者由注册人所在地县级工商行政管理局签章的《商标注册证》复印件,印刷单位应当对商标印制委托人提供的证明文件和商标图样进行核查。

与此同时,印刷商标标识的单位,还应当采取多种方式合规印刷行为,如抽样存档造册制度、商标标识图样盖章制度等。如果违反了上述的行政管理规定,情节严重的,就可能涉嫌犯罪,承担刑事责任了。


《刑法》第215条规定的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立案和处罚具体标准如下:

情  节  严  重

(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管制、并处或单处罚金)

伪造、擅自制造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

数量二万件以上

非法经营数额在五万元以上

违法所得数额在三万元以上

伪造、擅自制造或销售伪造、擅自制造两种以上注册商标标识

数量在一万件以上

非法经营数额在三万元以上

违法所得数额二万元以上

情 节 特 别 严 重

(3年以上7年以下,并处罚金)

达到情节严重标准数额的五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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