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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高法 快看:恋爱失败,送给女友的首饰、巨款能要回吗?
来源:于宵宵律师
发布时间:2018-09-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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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我国经济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婚恋关系中相互给付的财物也从一般性的衣物、首饰等发展为汽车、房产等较大价值的物品及非实物性消费。而日益贵重的物品往往给个人及家庭造成一定程度的经济负担,恋人发生矛盾,在此时提出分手往往会因婚恋期间给付财物的处分问题产生分歧,甚至引发激烈矛盾。对此,法官建议,恋人之间对于大额经济来往应及时作出明确约定,避免让物质成为“感情枷锁”。 ▌案发:男子巨额馈赠后恋爱失败 李某与女友孙某是经人介绍相识的。孙某称双方恋爱期间确实讨论过结婚事宜,但从未有过婚约。2010年10月双方因是否结婚、婚姻形式、婚俗以及婚后是否要孩子产生矛盾,联系日益减少。后来,因李某向公安机关报案,称孙某存在诈骗行为,双方恋爱关系彻底结束。 李某称,由于孙某答应做其女朋友,应其要求下,他购买了一枚价值9000元的钻戒,一对价值6000元的耳饰,一条价值3000元的项链,作为定情信物。 因二人交往是以结婚为目的,所以,在孙某要求下,李某又购买价值1.2万元的金手镯交付孙某母亲;此后,孙某又以过生日为由,要求其购买了一块价值2.5万元的欧米茄手表。因孙某称婚后需要用车并承诺在春季结婚,李某于2011年给付孙某现金20万元。 孙某认可收到钻戒一枚、耳饰一对、项链一条、欧米茄手表一块及现金20万元,但主张上述物品及款项均系李某自愿赠与,与二人是否结婚没有关系。关于金手镯,孙某称李某因担心孙某母亲不同意二人交往,故主动赠与其母亲金手镯,与孙某没有任何关系。 2010年11月,李某以孙某存在诈骗为由,向公安机关报案。公安机关对孙某进行询问,并制作询问笔录。孙某在笔录中陈述的给付上述物品原因与李某所述基本一致。关于20万元款项,孙某称李某知道其要买车,李某说双方快要结婚了,婚后也需要车,故主动给其20万元。 此外,孙某在询问笔录中称李某之所以给其款项和礼物,是因为她与李某关系不错,双方已谈到结婚。公安机关经审查,最终作出不予立案通知。 ▌判决:结婚意愿落空大额现金返还 法院审理认为,本案中,李某认为他是基于结婚目的,为女友孙某购置钻戒、耳饰、项链及手表,但李某自述给付钻戒、耳饰、项链系作为二人确定恋爱关系的定情信物,给付手表是作为孙某的生日礼物,且李某未提供充分证据证明给付上述物品是以结婚为目的,故李某以结婚期望落空为由,要求孙某返还上述物品对应的价款,缺乏事实依据,法院难以支持。 关于20万元现金一节,根据李某当庭陈述及孙某的询问笔录,可以认定二人恋爱期间谈论过结婚事宜。现双方均认可李某之所以同意给付孙某20万元用于购车,是因为李某已考虑到双方将要结婚,婚后也需要用车,故李某是基于结婚目的将上述款项给付孙某,但由于双方实际并未结婚,李某期望落空,法院认为孙某应当返还李某该款项。对于金手镯,由于该饰品是李某直接给予孙某母亲的,且李某自述是作为第一次见孙某母亲的见面礼,故李某以结婚目的落空为由要求孙某返还该饰品对应的价款,缺乏事实依据,法院不予支持。 综上,法院判决孙某返还李某20万元。驳回了李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建议:恋爱双方不要借婚姻索取财物 法律对婚约的成立要件缺乏明文规定,只能结合当地的风俗习惯来判定。财产给付一般是双方父母及亲友在场,往往不会出具字据等书面证明材料。而在场人往往是一方或者双方的亲友,或者碍于情面不愿意出庭作证或者所作证词完全偏袒一方,导致案件审理中财产给付方往往难以证明财产给付的事实或给付目的,在接受财产方“不认账”的情况下,造成当事人举证和法院查证“两难”困局。 当事双方应摒弃借婚姻索取财物、高额彩礼等不良习俗,引导树立文明、健康、理性的婚恋观。同时建议夫妻、恋人之间对于大额经济来往及时作出明确约定,避免让物质成为“感情枷锁”,引发矛盾和纠纷。 来源:劳动午报、律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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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信息
  • 律师姓名:
    于宵宵
  • 执业律所:
    山东坤泽律师事务所
  • 职  务:
    主办律师
  • 执业证号:
    13701*********9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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