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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现行婚姻制度下的婚姻权利义务和期限的约定(一)
来源:袁贵芳律师
发布时间:2018-09-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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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现行婚姻制度下的婚姻权利义务和期限的约定

(一)

    即使是官方消息,对我国的食品安全问题也不讳言。而另一方面,我国对食品安全的标准的制定并不低于国际标准,甚至更为严苛。但这并没有阻挡住制假者的脚步。同样,现行婚姻制度的设计也没有令居高不下的离婚率有所下降。婚姻从本质上讲,是有别于商事契约的一种人身关系方面的民事契约,而民事契约的订立,讲究的是平等、自愿、协商。内容包括主体、双方权利义务、期限、违约责任。古代,对婚姻期限的做法是男方享有单方任意解除权:休书。从而令女性出于劣势,休妻在家族和社会里都将永远抬不起头做人。到了现代,婚姻自由、男女平等,但年轻人在你情我浓的气氛中走向民政局,并没有考虑双方权利义务和期限问题。双方权利义务没有协商和明确,以主观“你应该怎样”来要求对方履行义务,又往往是违背对方意愿的,从而导致家庭乃至家族矛盾。婚姻期限在我国的默认值是永久,直到一方死亡。现实却是打脸的,打得啪啪作响。再婚家庭,由于对权利义务羞于明确,双方更加处于猜测和猜忌的状态,严重影响夫妻感情,在利益发生冲突时,没有共同子女的牵绊,索性一走了之。由于没有违约责任的约定,离婚时各自对权利的争夺导致很多夫妻大打出手、反目成仇。而为大众熟所知的仅仅是婚前财产约定。除非约定婚姻存续多少年以后财产赠予对方,约定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是没有任何必要的,因为有法律的明确规定。本文试图从婚姻双方权利义务及婚姻期限、违约责任等方面来说明进行书面约定的必要性和重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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