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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一份车辆鉴定报告的质证意见

作者:王长清 来源:找法网 更新日期:2018-09-26 16:38 浏览量:7665

这一质证意见提出后,该结论未被采信。 关于乌鑫鉴评报(2018)评报字第070号旧机动车鉴定评估意见书是否具有客观真实性、关联性,合法性的问题。是否可被法院采纳的问题,我认为该旧机动车鉴定评估意见不据有证据的“三性”,不应当被法院采纳,理由如下: 一、不具有合法性问题。 (1)该《旧机动车鉴定评估意见书》(以下简称《意见书》)《意见书》第二页上属第三行的法律依据为《司法鉴定程序通则(试行)》。其为2001年8月31日发布的《司法鉴定程序通则 (试行)》(司法通[2001]092号)。《司法鉴定程序通则》已经2007年7月18日司法部部务会议审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令第107号发布,第四十条规定:本通则自2007年10月1日起施行。司法部2001年8月31日发布的《司法鉴定程序通则(试行)》(司发通〔2001〕092号)同时废止。我们现在用的《司法鉴定程序通则》132号令,2016年发布的。适用一个废止的行政法规,导致鉴定程序没有法律依据,鉴定程序重大违法。 2、《意见书》第四页下属第三行,中国注册旧机动车鉴定评估师只有唐洁一人盖章。最新的《司法鉴定程序通则》第十九条 司法鉴定机构对同一鉴定事项,应当指定或者选择二名司法鉴定人进行鉴定;对复杂、疑难或者特殊鉴定事项,可以指定或者选择多名司法鉴定人进行鉴定。本案一人进行鉴定,违返法律规定,复核人:唐鹏飞,不能混淆为鉴定人,只能对他人所做的鉴定进行复核,不能对本人的鉴定复核。《司法鉴定程序通则》第三十五条 司法鉴定人完成鉴定后,司法鉴定机构应当指定具有相应资质的人员对鉴定程序和鉴定意见进行复核;对于涉及复杂、疑难、特殊技术问题或者重新鉴定的鉴定事项,可以组织3名以上的专家进行复核。 二、不具有关联性问题。 本车发生交通事故的日期为2018年3月9日,鉴定基准日为2018年4月17日,在交通事故发生日与鉴定基准日之间相隔38天,在此期间内不能排除是否发生了其他侵害。意见书中的结论不能够反映交通事故发生时的损害。 三、不具有客观真实性。 1、交通事故发生在车库内,倒车时发生碰撞,倒车的车速必然绶慢,造成更换驾驶室与事实不符,在《意见书》附图片部分的第二行的中间图片、右侧图片,下属第一行的中间图片,三张图片能够反应驾驶室的损会程度,驾驶室的右下方发生局部凹陷,没撕裂,破洞等损害,不属于更换的范围。达不到更换的标准。 2、评估意见书鉴定过程表述不清,鉴定过程不具有客观性。本《意见书》没有唯一性,针对性,评估过程仅用了25个字,做了高度概括的说明,原文如下“按照接受委托、验证、现场勘查、评定估算、提交报告的程序进行”反应不出鉴定的全部过程,鉴定地点不详,没有拆解内容,我们有理由相信没有进行拆解,没有对拆解构件进行分类,可用,可更换,可修复的分类统计。没有对构件进行轻度损坏,中度损坏、重度损坏,需更换四类分类, 3、《意见书》没有分析说明部分,《司法鉴定文书规范》明确要求要有分析说明部分,修复的理论依据是什么?更换的理论依据及其标准是什么?为什么采用的相关价格?工时价格是依据什么标准?均无分析。 4《意见书》的评估方法错误,详见《意见书》第二页下属第三行,”根据对该车修理项目的报价,经评估人员结合市场调查及评估师经验”《司法鉴定程序通则》第二十三条规定:司法鉴定人员进行鉴定,应当依下列顺序遵守和采用该专业领域的技术标准、技术规范、技术方法;(一)国家标准,(二)行业标准和技术规范,(三)该专业领域多数专家认可的技术方法。以评估师的经验来评估,主观随意性大,不能客观真实反应损害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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