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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成天津律所律师亲办案例
企业家个人房产抵押贷款案
来源:江成天津律所律师
发布时间:2018-09-26
浏览量:226

     【案情简介】

王某为某公司负责人,成立公司的时间已有5年左右,从事关于纪念币、邮票、收藏品等相关产业,在2007年及2008年的时间,北京奥运会带动了相关产业的发展,使企业有了长足的发展。但近一年的时间由于个人的问题,企业的收入出现下滑,目前确实需要一笔资金用于企业的扩大发展。 于是向某银行申请贷款金额730万元。银行综合考虑如下:其公司注册资金50万元,成立2005年8月,借款人资信良好。并无其他逾期还款的情况,且学历等都不错;从事此行业5年以上,对自己经营的公司有合理的预期,对未来的市场有自己的见解(客户觉得在龙年将会推出大量的纪念品)。贷款金额共申报730万元,由于银行500万元以上的要财务报表的完税凭证,故分别用客户名下的2套商品房做抵押,分两笔上报,单笔不超500万元,申报的抵押率分别为69%,70%。另外客户还提供了另一套经济适用房作为资产证明,提供了产权证以及房屋租赁合同。还有就是额外提供了车辆的资产证明:共7部车,车辆总计市值约250万元。(车辆品种 为轿车、商务车、越野车)。客户企业流水并不是特别充足,个人名下流 水还不错,故让客户提供了个人及企业的近3年的流水,客户07-08这两年 度的流水都在贷款额的3倍以上, 2009年度的流水未达到银行要求的贷款 额3倍以上,银行人员也觉得09年客户从事行业没有特别的产品可卖,但在将到来的龙年是有卖点的一年。

     【江成天津律师事务所律师评析】

从本案我们发现,银行在审批过程中要求补充关于流水方面的材料。 银行十分注意流水数额是否可以覆盖贷款额,尤其是最近半年至一年的, 也是审查的重点之一。本案企业负责人王某为获得银行贷款,不惜提供其名下的2套商品房作抵押。在这种中小型民营企业中,以企业负责人个人财产提供抵押作为担保的现象并不少见,这实际上是个人财产与企业财产相混 同的表现之一,一旦企业经营出现问题,将极大拖累企业家个人生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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