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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建筑引发的纠纷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范围
来源:江成天津律所律师
发布时间:2018-09-25
浏览量:947

违法建筑是指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建设的地上建筑物。实践中,因违法建筑引发的纠纷,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范围,应由国家有关行政机关予以处理。近日,石屏县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因违法建筑引起的排除妨碍纠纷案件,经石屏法院一审、红河中院二审,依法裁定驳回了原告起诉。
  
  据悉,原告姚某某、刘某某等12人系石屏县的住户。购房时,原告与被告许某某签订《售房协议》,协议约定:公用面积32户住户共享,走道、院子、绿化及公用设施所有住户共享。所办理的房权证备注:大门、走道、院子、绿化地共有共用。2016年11月30日,经许某某申请,石屏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作出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许可许某某在该楼院内自己权属范围加建二至五层房屋,结构为钢架结构,总面积3284.56平方米,设计图纸中无观光电梯及室外的钢结构楼梯部分。2017年9月,许某某在未经规划部门重新审批的情况下,到石屏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替换了新设计图纸,新图纸标注院内B幢和C幢外墙有观光电梯和室外钢结构楼梯。在加建工程中,被告按照新设计图纸建盖了观光电梯和钢结构楼梯,原告姚某某、刘某某等12人认为该观光电梯及楼梯系违章建筑,遂将被告起诉至石屏县人民法院,请求判令被告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并拆除新建盖的楼梯和电梯。
  
  【江成天津律师事务所解析】
  
  原告要求被告拆除新建楼梯电梯,停止侵害、排除妨碍的诉求,实质上涉及到该建设是否为违法建筑的认定和处理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对于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规定内容建设的违法建筑的认定和处理,属于国家有关行政机关的职权范围,不属于人民法院民事案件的受理范围,遂依法裁定驳回原告姚某某、刘某某等12人的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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