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晓东律师亲办案例
主动脉至腹主动脉夹层动脉瘤伴出血引起急性心包填塞而猝死医院误诊医疗事故
来源:李晓东律师
发布时间:2018-09-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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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确认被告医务人员对原告家属 XX的诊疗过程中存在医疗过错行为,判令被告赔偿原告各项损失共计900663.27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16年7月12日,原告亲属 XX(已故)突发病痛到被告处门诊治疗。被告接诊医生李瑞飞让化验血常规后诊断为肠胃炎,给 XX输了三瓶水后开了一些药让其回家,但 XX回家后疼痛没有任何减轻,次日凌晨三点多, XX因疼痛再次到被告急诊治疗,急诊医生 XX诊断为肠梗阻和高血压,并让其办理住院手续住院治疗。7月15日, XX住院期间出现发热症状,查CT显示双肺感染、双侧胸腔积液,医生 XX说是受寒了,加大抗生素用量就行。7月18日凌晨, XX晕倒,面部发紫,后被送至该院重症监护室,经抢救无效死亡。

2016年9月8日,原、被告申请查找 XX死亡原因,后经 县卫计委的委托, 重信法医临床司法鉴定所对 XX死亡原因进行司法鉴定,确认 XX系因主动脉至腹动脉夹层动脉瘤伴出血引起急性心包填塞而死亡。

原告认为,被告对原告家属 XX的医疗诊断治疗行为存在明显错误,从而延误了患者抢救时机,最终导致患者死亡的严重后果。被告存在严重的医疗过错行为,医疗过错行为与 XX损害后果之间因果关系十分明确,被告的行为构成侵权。根据相关法律规定,被告应当对此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诉至法院。

2016年7月12日,五原告亲属 XX至被告五院就诊,按胃肠炎给予药物治疗,效果差。7月13日, XX再次至五院就诊,入院后行血常规、腹透、心电图、血淀粉酶等检查,初步诊断为肠梗阻、××2级高危组,给予暂禁食、抑酸护胃、抗感染、营养支持等。7月18日早晨, XX突然晕倒,经抢救无效后于2016年7月18日上午8时10分死亡。 XX住院期间,需一人护理,其近亲属预交住院费4000元。

2016年9月8日,经河南省 县卫计委委托, 重信法医临床司法鉴定所出具许重司鉴[2016]病鉴字第7号鉴定意见书,评定 XX因主动脉至腹主动脉夹层动脉瘤伴出血引起急性心包填塞而猝死。2018年4月20日,经原告申请、本院依法委托,四川西南司法鉴定中心出具川西南鉴[2017]医鉴字第0103号鉴定意见书,认定 XX的死亡原因为主动脉弓夹层动脉瘤破裂引起急性心包填塞而猝死,其早期症状不典型,病情隐匿,××病情凶险,治疗困难,死亡率高;五院对 XX的诊疗过程中存在过错,为其损害后果的轻微原因,建议参与度为5%-15%。原告共花费鉴定费13500元、交通费2000元。

本院认为: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本案中,经司法鉴定机构鉴定,被告对于患者 XX的诊疗过程中存在过错,是造成 XX死亡的轻微原因,参与度为5%-15%,因此,被告的医疗行为与 XX的死亡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对于 XX的死亡,被告负有一定的过错责任,故对于原告要求被告承担赔偿责任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结合被告的过错程度,本院酌定以被告承担15%责任为宜。

判决如下:

一、被告 市第五人民医院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赔偿原告 XX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各项损失共计196568.38元。

二、驳回原告 XX的其他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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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信息
  • 律师姓名:
    李晓东
  • 执业律所:
    辽宁邦之律师事务所
  • 职  务:
    高级合伙人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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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2107*********6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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