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间签订忠诚协议开始成为社会的普通现象。当然忠诚协议并非法律术语,司法实践中忠诚协议表现形式多样,通常有保证书、承诺书、认罪书、“空床费”协议等。一般协议上都有要求对配偶忠诚,不能够出轨等内容。夫妻签订的忠诚协议是否具有法律效力?违反忠诚协议的一方,是否要赔偿精神损失费和青春损失费?遵守忠诚协议的一方,能否多分割离婚财产,甚至要求对方净身出户?
目前,关于“忠诚协议”的效力认定,各地法院的审判标准并不统一,并没有相关法律和司法解释对此进行明确的规定。
但结合相关司法实践,对于夫妻忠诚协议的效力和裁决规则,本律师总结如下主要观点:
1、以夫妻应相互忠诚为基础形成的协议,应认定有效。
2、协议中的财产处分及赔偿条款是否能被法院完全支持,要视具体案情而定,忠诚协议有效不代表相关财产条款会得到完全支持。
3、约定一方出轨或违反了“忠诚协议”需要赔偿另一方精神损害抚慰金或违约金的,如想提高忠诚协议中财产条款被法院支持的可能性,应根据双方实际财产情况及可能的过错程度约定适当的责任条款,过于严苛的财产条款不被支持的可能性比较大。
4、对于“净身出户”由于约定的财产不明一般认定无效。
5、“忠诚协议”如果出现“不得离婚、必须离婚、放弃对未成年子女监护权”等涉及特定人身关系的约定,因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而无效。
6、“忠诚协议”中出现“青春损失费、空床费等”因违反公序良俗而无效。
7、“谁提离婚,谁便无财产”往往会成为婚内财产协议中的恩爱信诺,以使任何一方都打消离婚的念头,一心一意地经营好婚姻。实际上,此类约定往往会认为限制离婚自由权,而被认定为无效。
8、财产归子女。很多伴侣在作财产约定时,会考虑日后子女的抚育问题,会约定某一部分的财产归子女所有。但在实际的生活中,虽然做了此类财产约定,但这些财产仍然是由父母掌控着。也即从法律上来看,赠与没有履行。当然,没有完成的赠与便不生效。实践中,此类无效约定屡见不鲜,争议较多,当然均以无效认定而告终。
9、根据我国《公证法》的规定,公证是公证机构根据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依照法定程序对民事法律行为、有法律意义的事实和文书的真实性、合法性予以证明的活动。公证处一般不予办理“忠诚协议”公证,因为没有法律依据可供操作,不能办理夫妻“忠诚协议”公证。
综上,目前法律并不禁止夫妻间签署忠诚协议,但此类协议的有效性在法律上仍处于不确定状态。如果实践中需要签订忠诚协议作为维护自身权益的手段之一,那么建议在签订协议和约定协议内容时应注意以下两方面:
应该约定的内容 | 避免约定的内容 |
1、将婚前财产约定为婚后财产,合法有效,可以作为法院裁判的依据。 2、约定具体的过错情形,包括但不限于出轨、婚外情、家暴、赌博等。 3、根据支付能力、当地社会生活水平可以约定适当金额的赔偿金、补偿金。 4、约定财产的赠与时,应及时转移财产的所有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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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以离婚为条件的约定,存在因《婚姻法司法解释(三)》而被认定为没有生效的风险。 2、避免出现限制某方婚姻自由的字眼,如“不得离婚”、“提出离婚者”。 3、抚养权问题——抚养为父母的法定义务,不因协议而排除。 4、过分增加某方义务的条款,如净身出户、高额赔偿金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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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之,夫妻双方可以在合理、合法范围内签订忠诚协议,虽然无法在感情上确保对方的“忠诚”,但至少可以通过财产损失给对方一些精神威慑,并尽力维护自身的财产性权益,在离婚时财产分配问题上占些上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