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人走失下落不明
福利院是否要赔偿
我的朋友因为无法照顾其母亲潘某,决定将母亲送往某县民政局开设的福利院生活,双方口头约定每月支付2000元费用,由福利院负责照顾母亲的日常生活。一个月后,福利院的工作人员在吃饭时间未见到我朋友的母亲,后打电话给我朋友告知其母亲潘某不见了。
潘某从福利院走失后,我朋友及其亲属通过各种方式寻找,花费了大量的时间和金钱,至今仍下落不明。后来我朋友提起诉讼,请求法院依法判决被告民政局、福利院连带赔偿原告各项损失81738元及精神抚慰金人民币20000元。请问福利院是否需要赔偿原告方的损失? 莫先生
【江成天津律所值班律师解答】莫先生,您好!您朋友与福利院之间虽然没有签订书面合同,但是双方之间就您将母亲送往福利院生活并给付福利院费用进行了口头约定,并付诸实践,故可以认定双方的服务合同合法有效。
但您的朋友将母亲送往福利院,在没有特别约定的情况下,福利院仅仅是对母亲进行生活上的一般照料,福利院不是母亲的监护人,既没有限制母亲行动的权利,也没有24小时照看母亲行动的义务,因此只有在福利院有管理过错的情况下,才能主张其承担赔偿责任。
现在,您朋友的母亲在没有告知福利院的情况下擅自离开,福利院又及时通知了您,从这个程序来看,福利院是没有过错的。但是如果有事实证明福利院在对老人的照顾过程中或者安全保障中存在管理过错责任,那么就有权主张福利院承担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