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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动车商业保险及其与交强险的关系
来源:王富祖律师
发布时间:2018-09-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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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动车商业保险及其与交强险的关系

机动车驾驶本身是一项存在较大风险的活动,交强险是为了分散这一风险而设置的保险分摊机制。但是,交强险的赔偿限额毕竟有限,尤其是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国民经济水平越来越高,交通事故造成他人死亡或者伤残的,12.2万元的责任限额可能远无法弥补事故损失。以死亡赔偿金为例,当前国内不少地方人均可支配收入已超过4万元,相应的死亡赔偿金这一项便已达80万元。因此,很多车主在投保交强险的同时,还会投保机动车商业保险,以更好地分担机动车驾驶所带来的风险。

机动车商业保险品种丰富,就基本原理而言,主要分为基本险和附加险,基本险主要是车辆损失险(简称“车损险”)和第三者责任险(为与交强险区别,简称“商业三者险”),附加险如玻璃单独破碎险、划痕险、不计免赔特约条款等,附加险只有在购买基本险之后才能购买;将机动车分为家庭自用车、非营业用车以及营业用车、特种车等几种,分别设置不同的险种和费率。

(一)机动车商业保险的种类

目前市场上的商业车险大体有如下种类:

1. 车辆损失险(车损险)

是指机动车发生保险事故遭受部分损失或全部损失后,由保险公司赔偿的险种,是车险的主险种之一。各保险公司对车损的责任确定有所不同,大多都包括:碰撞、倾覆、火灾、爆炸、外界物体倒塌、空中运行物体坠落、车辆行驶中平行坠落、车上人员或货物撞击、雷击、暴风、暴雨、洪水、龙卷风、雹灾及其他方面以及受损后发生的施救费用等。车损险是承包自身车辆损失的主要险种。

2. 第三者责任险(商业三者险)

是指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合格驾驶员(持有效驾驶证件,所驾车辆与驾驶证准驾车型相符)在使用保险车辆过程中,发生交通事故,致使第三者遭受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依法应当由被保险人支付的赔偿金额,保险公司依照《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和保险合同的约定给予赔偿的险种。商业三者险的最高保额有多种,如20万、30万、50万、100万,具体由投保人自行选择。保险公司在交强险之外最高保额以下负责赔偿。

3. 盗抢险

机动车全车盗抢险的保险责任为全车被盗窃、被抢劫、被抢夺造成的车辆损失以及在盗窃、被抢劫、被抢夺期间受到损坏或车上零部件、附属设备丢失需要修复的合理费用。可见,通常盗窃险的保险责任包括两项:一是保险车辆(含投保的挂车)全车被盗窃、被抢劫,经县级以上公安刑侦部门立案证实,满3个月未查明下落的;二是保险车辆全车被盗窃、被抢劫追回后受到损坏,或车上零部件附属设备丢失需要修复的合理费用。与此相对应的,如“非全车遭盗抢,仅车上零部件或附属设施被盗窃”等情形,都属于盗抢险的责任免除事项,保险公司不予赔偿。

4. 车上人员责任险

车上人员责任险负责赔偿保险车辆发生意外事故,造成车上的司机或者乘客人员伤亡造成的费用损失,以及为减少损失而支付的必要合理的施救、保护费用。车上人员责任险的保险金额由被保险人和保险公司协商确定,一般每个座位保额按1万-5万元确定。司机和乘客的投保人数一般不超过保险车辆行驶本的核定座位数。

5. 玻璃单独破碎险

玻璃单独破碎险负责赔偿保险车辆在使用过程中,发生本车玻璃单独破碎的损失。玻璃单独破碎险中的玻璃是指挡风玻璃和车窗玻璃,不包括车灯、车镜玻璃,如果车灯、车镜玻璃破碎及车辆维修过程中造成的破碎,保险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此外,还需注意“单独”两字,如果是其他事故引起的,车损险也是可以赔偿的。

6. 自燃险

自燃险是指车辆在行使过程中,因本车电器、线路、供油系统发生故障及载运货物自燃原因起火燃烧,造成车辆损失以及施救所支付的合理费用,由保险公司负责赔偿的险种。

7. 划痕险

是指在使用过程中,被他人剐划(无明显碰撞痕迹)需要修复的费用由保险公司赔偿的险种。

8. 新增设备损失险

新增设备损失险负责赔偿车辆发生碰撞等意外事故造成车上新增设备的直接损失。新增设备是指除车辆原有设备以外,车主另外加装的设备及设施。如:CD、DVD及电视录像设备、GPS车载定位终端、真皮或电动座椅等。

9. 不计免赔特约条款

机动车发生车辆损失险或第三者责任险下的保险事故的,保险公司对事故损失并非100%赔偿,而是在一定比率或者额度内免赔。例如,《机动车保险条款》第17条的规定:“根据保险车辆驾驶人员在事故中所负责任,车辆损失险和第三者责任险实行绝对免赔率。负全部责任的免赔20%,负主要责任的免赔15%,负次要责任的免赔5%。”但是,如果投保人同时购买了该不计免赔特约条款,则本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免赔金额也由保险公司负责赔偿。概言之,购买不计免赔特约条款后,保险公司对被告显然的事故损失承担100%全额赔偿。

此外,商业车险还有发动机个别损失险、油污污染险、车辆停驶损失险、异地出险住宿险等。

(二)机动车商业保险的免赔事项

除了不同的险种承保不同的风险外,商业车险并非对所有损失已改赔偿,综合各保险条款来看,商业车险的免赔事项大体包括如下种类:

地震、精神损失,酒后驾车、未年检,发动机进水后再启动造成损坏,部分零件被偷,爆胎,放弃追偿权、改装后的添加设备,修车期间的损失,收费停车场事故等。

(三)交强险与商业三者险的关系

1. 赔偿原理

交强险是一项旨在保障受害人损失,体现一定社会公益性的强制保险。交通事故发生后,承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在理赔时不考虑被保险车辆驾驶人的过错程度(当然,如果机动车无过错的,责任限额有所不同),在责任限额以内对受害人全额赔偿。从这一角度说,交强险保险公司承担的是无过错责任。

商业三者险是机动车主自愿购买的,目的是更好地分散风险,提高对于交通事故的赔偿能力,与旨在保障受害人权益的交强险大不相同。承保商业三者险的保险公司负责赔偿的是被保险人(包括其允许的合格驾驶人)在交通事故中所应负担的侵权责任。例如,某交通事故造成受害人总计30万元的人身损失,机动车一方对事故负主要责任,受害人负次要责任。交强险在赔偿受害人11万元后,对于余下的19万元,机动车乙方负担的赔偿额是13.3万元(19万×70%),如果被保险人投保了最高保额30万元的第三者责任险及不计免赔特约条款,那么保险公司只赔偿该13.3万元,剩余的5.7万元由受害人自行承担。

在赔偿次序方面,交强险与商业三者险的关系是:首先由承保交强险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予以赔偿。如果未投保交强险的,则由投保义务人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赔偿。交强险赔偿不足的部分,由承保商业三者险的保险公司根据保险合同予以赔偿。仍有不足的,由侵权人按照道理交通安全法和侵权法的相关规定赔偿。概言之,在赔偿次序上,依次是交强险、商业三者险、侵权人。

2. 诉讼地位

交强险是机动车所有人或管理人必须购买的强制性责任保险,如果机动车所有人或管理人未履行该投保义务,则交强险责任限额下的责任由机动车所有人或管理人(投保义务人)承担。并且,交强险在理赔之时,不考虑机动车一方的过错程度,无论激动一方是全部责任、主要责任、同等责任还是次要责任,均需要在责任限额内对受害人履行赔付义务(当然,机动车一方无责任的,保险公司的责任限额不同),对此又称之为无过错责任。根据道理交通安全法第76条:“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按照下列规定承担赔偿责任……”。该条赋予了受害人对交强险保险公司的直接请求权,也因此决定了交强险保险公司在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中的被告身份。因此《道理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解释》明确了交强险保险公司在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中的共同被告身份,如果受害人仅起诉侵权人(机动车所有人、驾驶人等)的,应当将承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追加为共同被告。同样,如果受害人仅起诉保险公司的,也应当将侵权人追加为共同被告。但是,如果保险公司已经赔偿并且当事人无异议的,可不再列为共同被告。

与交强险不同,商业三者险是机动车所有人或管理人自愿购买的保险。如果购买了商业三者险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受害人可以将商业三者险保险公司一并列为共同被告。将商业三者险保险公司列为共同被告,实体法上的依据是保险法第65条。在效果上,有利于提高诉讼效率,避免矛盾判决,减轻当事人的讼累,也不会造成诉讼过于复杂。当然,如果受害人基于诉讼策略或者其他因素考虑,不愿意在同一诉讼程序中解决商业三者险的问题,也应当尊重当事人的选择,不将商业三者险保险公司追加为共同被告。

值得说明的一个问题是,实践中,不少商业保险约定有仲裁条款。如果商业三者险中约定了仲裁条款,受害人还是否能直接将保险公司列为共同被告起诉?保险合同中的仲裁条款不能约束第三人,主要理由是:《保险法》第65条规定第三人的直接请求权,提供了将商业三者险保险公司作为共同被告的实体法基础;根据合同相对性原理,商业三者险保险合同职能约束被保险人和保险公司,不能约束第三人;而如果承认仲裁条款可约束第三人,将显著增加当事人的讼累,损害第三人利益,也与保险的功能和目的相违背。

综上所述,同时投保了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的,应首先由承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对受害人的损失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承保商业三者险的保险公司赔偿;仍不足的部分,由侵权人赔偿。商业三者险承保的是侵权人对第三人所负的侵权损害赔偿责任,因此需按照机动车一方在交通事故中的过错程度(责任比例)计算保险公司的赔偿责任。在诉讼地位上,受害人可将承保商业三者险的保险公司列为共同被告一并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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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信息
  • 律师姓名:
    王富祖
  • 执业律所:
    甘肃诚域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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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主办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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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6201*********6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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